关于印发《封丘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年08月05日 点击次数:9258
封财扶﹝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封丘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封丘县财政局 封丘县乡村振兴局
封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封丘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封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封丘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1年7月6日
封丘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使用效益,按照《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乡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含中央、省、市、县级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对稳定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和县域内带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的扶贫车间(就业点)进行奖补。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对我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工商企业等积极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或规模的,可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相对稳定的产销对接服务。围绕完善上下游产业链条,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施设备、原材料基地建设、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及必要小型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省、市、县级衔接资金可用于对省级担保机构开展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人口)小额信贷的担保费补助和风险代偿补偿金。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污水、坑塘治理和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
(三)相关经费支出。我县可从中央、省、市、县级衔接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管理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可从本级衔接资金中安排支持驻村第一书记开展帮扶工作经费。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二条 我县按照上级规定继续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安排到县衔接资金时,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其中:统筹中央、省级衔接资金不超过30%;统筹市、县级衔接资金不超过50%。
第四条 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要进一步严格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并和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共同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六条 财政、乡村振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财政监督、审计、检查等工作。财政监督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加强对衔接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封丘县财政局 封丘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封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封丘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封财扶〔2019〕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