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南苑小学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时间:2022年03月14日 点击次数:14249
封丘县南苑小学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各被征收人:
《封丘县南苑小学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3月11日在封丘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到期,结合征询到的意见、建议,经专家论证通过了《封丘县南苑小学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请各被征收人遵照执行。
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南苑小学片区的部分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和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实现棚户区改造与城市规划目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东至文岩十支渠、南至南封曹路、西至西封曹路、北至南干道(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主体:封丘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实施单位:封丘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被征收人:被征收范围内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征收期限:以征收公告为准
第六条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决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或者作出。具体事务由封丘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七条 评估公司的选定。按照《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有关规定,选择、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取随机抽签确定评估公司。
第八条 由指挥部、评估公司等人员组成勘测丈量组,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的,评估公司等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测丈量后,由勘测丈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作出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或者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第十条 为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确保安置房按计划全面开工建设,政府下达征收决定后,对逾期不签订征收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方法强制解决:
(一)针对危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危房鉴定机构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统一技术检测和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依法立即拆除;
(二)针对违法建筑,县城乡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公安、规划、国土、城关镇、公证处等部门强制拆除;
(三)违法信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五)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税务机关依法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税收稽查和执法;
(七)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征收合力;
(八)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
第二章 房屋性质、面积的认定
第十一条 改造范围内的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一、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文,突击抢建、私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占用公共通道、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
三、改造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未经批准的各类架(埋)设管线等。
四、其他情形的违法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 房屋性质确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住宅房屋: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注明住宅的。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层高在2.2m以上的永久居住用房。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居改商用房屋:
《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注明住宅且正在经营的临街外间门面房,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地点一致,实际经营一年以上,能够提供上一个年度完税证明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商业房屋: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注明商业的。
(二)《土地使用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途栏内注明商业的。
第十三条 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注的面积或按《房产测量规范》以实地勘测丈量计算的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户数的确认
一、独院户数的确认。被征收人户数按照“一证一户、一院一户”的原则确定。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权属证书确认户数,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一个自然院为一户确认户数。
二、对无房宅基地的确认。以原始交款单据确认户数。
第十五条 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以及交款原始票据的,一经发现,按照伪造公文印章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签订合同的条款无效,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补偿安置原则
第十六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 ,促进棚改安置方式由实物安置向货币化安置的转变,结合实际情况,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一体化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一、对合法建筑面积的补偿,原则上不低于项目周边在售商品房销售均价的80%。
二、对地上(地下附属物的补偿)参照新政文【2017】97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租赁的,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四、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金、留存安置房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安置地点:按规划在本项目区域内就近安置。
第十八条 本着“房地合一”原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只对有合法土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证》持有人进行补偿,土地面积大于房屋面积总和的,土地面积减去房屋面积总和,剩余土地按3:1置换住宅;土地面积小于或等于房屋面积总的,土地部分不予补偿。
第四章 回迁安置房的建设标准及选房办法
第十九条 交房标准
一、按照抗7.5度地震裂度标准设计。
二、住宅层高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外墙面刷外墙漆,有外墙保温,内墙为水泥砂浆毛面,室内均为水泥砂浆地面,入户大门为优质防盗门,塑钢或铝合金窗户,楼梯间为水泥砂浆净面并设声控灯,房间设灯位、开关盒插座,卫生间预留管线到位,每户预设一个有线电视和宽带等弱电孔。
第二十条 本项目提供不少于被征收人150%的回迁安置房。安置房项目所在小区开始预售起一个月内,被征收人可以凭《封丘县南苑小学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按3200元/㎡的价格购买回迁安置房。选房范围为该项目同期销售的所有商品房。过期不参与选房安置的,视为自愿放弃安置房源。
被征收人选房先后顺序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交付被征收房屋先后顺序确定。
对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重大残疾的,经审核确认属实并配合工作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安置房。
第五章 补偿安置及结算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下达《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封丘县南苑小学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钥匙后,支付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和搬迁、奖励及附属物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的房产面积补偿,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进行结算:
一、合法一层、二层建筑物按3200元/㎡结算。
二、三层、四层建筑物,一层、二层按3200元/㎡结算。三层、四层面积按以下几类计算:
1、有房产土地手续,房屋层高在2.2m以上的,按3200元/㎡结算。
2、无房产土地手续,房屋层高在2.2m以上的,按2600元/㎡结算。(如按规定时限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钥匙的,作为奖励措施按3000元/㎡结算。)
3、房屋层高在2.2m以下的,参照新政文【2017】97号文,安简易房补偿标准补偿。
三、四层以上建筑物,按市场评估价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回迁安置
一、选定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与本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安置房购房资金需一次性结清,不可按揭。安置房面积不超出被征收面积的免交契税,超出部分正常缴纳契税。
二、购买回迁安置房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面积。因安置房户型面积和被征收人意愿确需多要的,按以下几种情况享受照顾价结算:
1、多要面积在10㎡以内的,统一按3600元/㎡结算;
2、多要面积在20㎡以内的,统一按4200元/㎡结算;
最多享受照顾面积不得超过20㎡,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三、有房产证且用途一栏注明为商业房的,按评估价格补偿,购买回迁安置房时仍按3200元/㎡安置为住宅。同样享受本条款第二项优惠政策。
四、购买回迁安置房时产生的办证费、配套费(参照销售商品房标准)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地下室、阁楼、厕所、围墙、简易棚、简易房、独立门楼等按新政文【2017】97号文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或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第六章 政策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按照封政文【2016】63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应当包含以下
一、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3200元/㎡;
一、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3200元/㎡;
二、被征收地上(地下)附属物的补偿:参照新政文【2017】97号文附属物补偿标准结算;
三、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元/㎡,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一次性结算;
四、商业房及居改商用房屋:参照《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精神,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或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五、签约搬迁奖励。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应给予每户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交验房屋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由拆除公司统一拆除。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方案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奖励措施。
(一)凡是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或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二)奖励期限内签订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未按时搬迁或搬迁完成后不交接被征收房屋钥匙及房屋手续
(三)启动房屋强制征收程序的。
(三)启动房屋强制征收程序的。
第七章、罚则与救济
第二十八条 对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封丘县人民政府出具《补偿决定》强制征收。被征收人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政府,在公安、规划、国土、公证等部门配合下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的支出;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自残、自杀方式,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威胁,妨碍依法征收的;
(二)在家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质的;
(三)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妨碍征收的;
(四)制造谣言、散播虚假信息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违法信访或集会游行的;
(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的;
(七)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三十一条 签订的征收协议生效后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放弃室内物品,交回所取得的全部奖励和补助,取消优惠选购回迁安置房资格,实施单位可以委托拆迁公司直接拆除。
第三十二条 在征收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实施单位报告,由实施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被抵押;(二)已出租;(三)被查封;(四)权属有争议;(五)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六)继承或遗赠纠纷;(七)其他情形。
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实行以下救济支持措施。
一、公积金支持。本项目被征收人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在其回购安置房时,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
二、税费优惠。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利用补偿款购买回迁安置房的,对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被征收人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障子女教育。自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可凭《安置补偿协议》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办理户口迁入和子女入学等手续。
八、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签订的征收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六条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准建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
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暖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暖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适用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以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发布的征收方案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未尽事宜,经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复。
封丘县城关镇城市建设指挥部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