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对曹鸿凤、湛思伟、杨自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2年05月30日 点击次数:13388
封丘县人民政府依法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对健康路中段、行政路中段综合改造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封政房征字〔2022〕1号)并予以公告。由于被征收人曹鸿凤、湛思伟和杨自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封丘县人民政府分别对被征收人曹鸿凤、湛思伟和杨自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依法予以公告。
如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封丘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封丘县人民政府
二0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