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六批)
时间:2023年12月11日 点击次数:1809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
第六批 2023年12月8日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问题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办结 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办结 |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
22 | D3HA202311270048 | 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面,无名石子研磨加工厂,无任何环保手续,夜间加工粉尘大。 | 新乡市凤泉区 | 大气 |
(一)关于“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面,无名石子研磨加工厂,无任何环保手续”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群众反映的无名石子研磨加工厂实际名称为新乡市丰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经对新乡市丰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年产150000吨新型建材(透水砖、固化砖)项目手续不齐全,该项目于2020年6月8日经原新乡市凤泉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文号为凤环审〔2020〕22号,2023年6月8日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为91410704MA472UD816001Z,无验收手续。“无任何环保手续”部分属实。目前该公司已建成了配料仓、喂料机、辊式制粉机、滚筒筛及传送带,制砖生产设备未建设,因项目未完全建成,尚未开展自主验收。 (二)关于“夜间加工粉尘大”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该企业于2023年9月底以来进行调试,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未生产,但有投产痕迹,现场存放有原料废弃土(内含小石块和细粉料)约15吨和制砖粉约10吨,且生产车间大门未关闭,车间北侧墙体有破损,地面有明显积尘,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 |
部分属实 | 督促企业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验收,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项目在未完善手续前不得正式投入生产。 |
(一)整改情况 1. 关于“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河南天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面,无名石子研磨加工厂,无任何环保手续”的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监督企业按照环评要求,加快项目后续工段建设,尽快验收。 2. 关于“夜间加工粉尘大”的问题 该问题已办结。要求该企业正式生产时按照环保要求对车间大门进行关闭,北侧墙体修补,地面积尘清理完毕,该案件按照程序正在处理中。 (二)处理情况 针对新乡市丰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粉尘无组织排放行为,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凤泉分局于2023年11月2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9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04环责改字〔2023〕2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进行处罚,拟处罚57543元。 |
已办结 | 无 |
47 | X3HA202311270019 | 辉县市洪洲乡工业园辉县市金冠宇物资农产品有限公司糠醛项目生产工艺废水长期通过暗井灌入地下。只要生产,刺鼻气味四处扩散。未经环评,改变工艺,扩大产量。此件为标*的重点件。 | 新乡市辉县市 | 水 |
(一)关于“糠醛项目生产工艺废水长期通过暗井灌入地下”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该企业生产工艺废水不外排,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粉碎→拌酸→水解→蒸馏→精馏→成品。蒸馏、精馏工段产生的废水经密闭管道进入废水收集罐,一部分回用于生产使用,剩余部分由废水泵经密闭管道输送至废水蒸发器,废水蒸发器蒸发生成的二次蒸汽直接回用于水解工段生产使用。调查组于11月28日对该公司生产车间蒸馏、精馏工段进行了全面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废水收集罐和废水蒸发器周边未发现有旁路管道。调查组现场徒步对该企业生产厂区及周边进行全面排查,未发现有暗管和暗井。另核实,该企业厂区内西北侧有2个自备水井,取水口均为密闭状态,无灌注迹象。该企业生活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辉县市格威特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该企业西南侧为雨水排放口,现场核查时已干涸,无排水情况。 (二)关于“只要生产,刺鼻气味四处扩散”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调查组11月28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废水收集罐储存间和糠醛渣库存在密闭不严现象,现场有异味。 (三)关于“未经环评,改变工艺,扩大产量”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该企业年产10000吨糠醛项目于2011年3月23日经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豫环审〔2011〕70号),于2016年11月29日经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新环验〔2016〕157号),2021年4月19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410782693526207H001R,管理类型为重点管理。按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医药化工行业绿色标杆企业环保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2020〕44号),该公司新建年产10000吨糠醛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于2022年10月12日经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新环书审〔2022〕13号),目前该项目尚未建成未投产,待该项目建成后,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验收投产后,原有的生产线将同步停止生产。 |
部分属实 | 该企业要严格按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医药化工行业绿色标杆企业环保提升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2020〕44号),制定本企业《环保提升改造实施方案》,尽快完成提升改造,节能减排。加大对该企业巡查力度,加强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
(一)整改情况 1. 关于“糠醛项目生产工艺废水长期通过暗井灌入地下”的问题 调查组现场检查并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此问题,为全面消除环境污染隐患,调查组已当场委托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2个自备水井、景观渠水和生活污水提取水样,进行水质检测。根据12月2日出具检测报告(恒检字20231128-04)水样检测结果显示:西1号和东2号自备水井水样检测数据:色度分别为<5和<5,标准限值15,检测结果达标;臭和味均为无,检测结果达标;PH值分别为7.5和7.4,标准限值6.5~8.5,检查结果达标;总硬度分别为248mg/L和257mg/L,标准限值450mg/L,检测结果达标;溶解性总固体分别为350mg/L和372mg/L,标准限值1000mg/L,检测结果达标;耗氧量分别为0.55mg/L和0.69mg/L,标准限值3.0mg/L,检测结果达标;氨氮分别为0.030mg/L和0.026mg/L,标准限值0.50mg/L,检测结果达标,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以上检测结果均达标。景观渠取水点和生活污水取水点,PH值检测数据分别为:8.0和8.1,标准限值为6~9,检测结果达标;氨氮检测数据分别为:0.152mg/L和24.2mg/L,标准限值为25mg/L,检测结果达标;化学需氧量检测数据分别为:92mg/L和84mg/L,标准限值为150mg/L,检测结果达标,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及辉县市格威特水务有限公司收水标准,均达标。 2. 关于“辉县市金冠宇物资农产品有限公司只要生产,刺鼻气味四处扩散”的问题 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3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调查组11月28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废水收集罐储存间和糠醛渣库存在密闭不严现象,现场有异味,调查组当场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对废水收集罐储存间、糠醛渣库按环评要求完全密闭,防止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目前已整改到位。为进一步确定该公司无组织排放是否超标,调查组当场委托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河南恒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11月28日对该公司非甲烷总烃、硫酸雾、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进行检测,根据12月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恒检字20231128-04)无组织排放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非甲烷总烃检测数据分别为:(第一次)0.22mg/m3、0.33mg/m3、0.23mg/m3、0.23mg/m3;(第二次)0.21mg/m3、0.37mg/m3、0.30mg/m3、0.22mg/m3;(第三次)0.18mg/m3、0.32mg/m3、0.28mg/m3、0.24mg/m3,依据《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标准限值为2.0mg/m3,检测结果达标。硫酸雾检测数据分别为:(第一次)0.024mg/m3、0.034mg/m3、0.037mg/m3、0.033mg/m3;(第二次)检测数据分别为:0.020mg/m3、0.033mg/m3、0.025mg/m3、0.044mg/m3;(第三次)检测数据分别为:0.018mg/m3、0.023mg/m3、0.034mg/m3、0.023mg/m3,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限值为1.2mg/m3,检测结果达标。臭气浓度检测数据分别为:(第一次)最大值<10;(第二次)最大值<10;(第三次)<10,标准限值20,依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检测结果达标。 (二)处理情况 针对辉县市金冠宇物资农产品有限公司废水收集罐储存间和糠醛渣库存在密闭不严的环境违法行为,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已于11月29日对其立案查处(立案号:豫0782〔2023〕127号),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82环责改字〔2023〕122号)。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