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二十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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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
第二十八批 2023年12月30日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问题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办结 目标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办结 |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
6 | D3HA202312190086 | 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东南侧,新乡新四季物流公司厂区后面坑地,居民生活生活垃圾倾倒在此处,散发刺鼻性气味。 | 新乡市新乡县 | 土壤 |
(一)关于居民生活垃圾倾倒在此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2023年12月21日,联合调查组对新乡新四季物流公司厂区后面坑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该地块为天然形成的大坑,目前有村民在此养鱼,附近村民向该坑边倾倒生活垃圾问题时有发生。 (二)关于散发刺鼻性气味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2023年12月21日,现场调查核实时,发现该生活垃圾倾倒点有异味。 |
部分属实 | 七里营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该地块的环境管理,严禁倾倒垃圾,加大巡查力度,及时解决农村垃圾问题,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人居生活环境。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办结。 2023年12月23日,七里营镇人民政府对该坑地居民生活垃圾完成清理,由河南康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七里营分公司进行回收,共计清理居民生活垃圾约300方,并对清理后的坑边进行了土方回填,现场已无异味。 |
已办结 | 无 |
19 | D3HA202312190060 | 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周村东侧宏达商砼公司后侧5亩多耕地,2020年周村贾姓村干部违规占用后建厂房。 | 新乡市牧野区 | 生态 |
(一)关于“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周村东侧宏达商砼公司后侧5亩多耕地”的问题 经查,此问题不属实。依据河南北辰勘测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0日对新乡市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侧地块占地情况的分析报告,该地块面积为5.21亩(其中厂房占地面积:4.33亩)。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依据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事务中心情况说明,此地块5.21亩全部为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不属于耕地。 (二)关于“2020年周村贾姓村干部违规占用后建厂房”的问题 经查,此问题部分属实。新乡市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侧地块为周村村民冯钢所有。该公司年产 15 万立方米混凝土项目于2006年6月经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批复(新环监〔2005〕237号),2011年1月6日通过原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新环验〔2011〕025号);2014 年1月该公司在原址进行项目扩建,2016年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牧野分局对该项目清改备案(牧环清改备第01号)。项目建成后该公司产能为年产30万立方商品混凝土。2020年5月14日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为 914107117779500211001Z。生产工艺:原材料—进料—混合搅拌—计量称重—出料。因料库较小, 2019年8月15日该公司与周村村民冯钢签订租赁协议建设厂房用于料库使用。经查,贾姓村干部实为周村村委会副主任贾连琦,与该地块无关。综上,“周村贾姓村干部违规占用建厂房”情况不属实,“建厂房”情况属实。 |
部分属实 | 牧野区加大对土地使用的监管,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立即制止,确保不发生违规占用土地问题。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2日办结。新乡市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冯钢5.21亩土地建设厂房,未占用耕地。 | 已办结 | 无 |
20 | X3HA202312190073 |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在黄河滩区修建一条穿滩公路,没有起到造福一方的作用,反而方便了倾倒各种垃圾,渣土车公然将限高设施和红绿灯公然撞坏,并往道路两侧绿化带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甚至倾倒在黄河主河道内。 | 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 土壤 |
(一)关于没有起到造福一方作用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该道路在修建前作为新乡市原阳县河务部门抗洪抢险通道使用,道路状况较差,群众生产生活不便。道路建成通车后,改善了群众出行条件,赢得了周边群众赞誉,搜狐新闻客户端进行了相关报道。2021年8月份,为积极响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美丽农村路”建设工作要求,该道路再次进行提升改造。2021年12月,经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实地验收,批准该道路获省级“美丽农村路”称号(豫交文〔2021〕94号),进一步提升了黄河滩区群众出行环境,助力了沿黄生态带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渣土车公然将限高设施和红绿灯公然撞坏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经排查,目前,黄河滩区穿滩公路只有一处红绿灯设施损坏,经对接平原示范区平原公安分局,其具体情况如下:2023年10月13日12时25分许,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半挂(豫HT6135、豫H67D4挂)货车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五菱面包车(豫G0D810)相撞,导致面包车失控撞向穿滩公路与浮桥路交叉口东北角信号灯。综上,该事件为正常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信号灯损坏属实,公然撞坏情况不属实,损坏红绿灯已修复完毕并投入使用。 (三)关于倾倒在黄河主河道内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经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林水局会同原阳县黄河河务局对辖区内18.56公里的黄河主河道再次进行全方位无死角巡查,在黄河主河道内未发现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现象。 (四)关于往道路两侧绿化带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经现场排查发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马庄村107黄河大桥下堆放约25方建筑垃圾、韩董庄镇官地村南生产路与穿滩公路交叉口堆放约30方建筑垃圾。 |
部分属实 |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人民政府、桥北乡人民政府及时将违规倾倒垃圾清理到位。同时,由平原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加强对辖区内13家渣土车辆运输公司监管力度,严禁带泥上路、违规倾倒生活、建筑垃圾等行为,确保辖区内卫生干净整洁。平原示范区公安分局加强此类公共设施巡查力度,确保损坏设施及时得到修复并建立长效机制。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1日已办结,具体情况如下。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穿滩公路与浮桥路交叉口东北角损坏信号灯已修复完毕并投入使用。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人民政府、桥北乡人民政府,对桥北乡马庄村107黄河大桥下约25方建筑垃圾、韩董庄镇官地村南生产路与穿滩公路交叉口约30方建筑垃圾,于2023年12月21日全部清理完毕、恢复原貌,该问题已得到解决。 |
已办结 | 无 |
21 | D3HA202312190058 | 新乡市延津县S226凯达贸易公司向南200米路西,无名制作烘干沙作坊,散发刺鼻性气味,来往运输车辆噪声大扬尘大,燃烧的物质粉尘大,影响周边农作物生长。 | 新乡市延津县 | 大气 |
(一)关于新乡市延津县S226凯达贸易公司向南200米路西,无名制作烘干沙作坊,散发刺鼻性气味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23年12月20日,延津县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生产,现场未闻到刺鼻性气味,现场有沙土和脱水过的沙土,该公司烘干沙问题属实,散发刺鼻性气味问题待该公司正常复产后进行监督性检测,如发现检测数据超标,将依法依规严格处理。 (二)关于来往运输车辆噪声大扬尘大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东侧紧邻S226省道,过往车辆较多,噪声对道路两侧有影响,北侧紧邻铁路,该公司距离最近的村庄经开区纬七路办事处张河村1400米。该公司运输车辆主要为标载半挂车,运输过程中会产生噪声,调查人员要求该公司运输过程中降速降噪不鸣笛。厂区大门口东侧设置有车辆冲洗装置,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现场未发现有车辆带泥上路现象;“扬尘大”部分属实,厂区西侧存放有沙土,用土工布覆盖,调查人员现场发现部分未覆盖到位,立即责令其进行覆盖。 (三)关于燃烧的物质粉尘大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厂房内有成品(脱水过后的沙子)和原料沙土,该公司烘干工段燃料为天然气,烘干工段废气采用封闭负压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最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传送带未完全密闭,料场未配备喷雾抑尘装置。针对该问题,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以下简称延津分局)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综上,现场有粉尘属实,燃烧的物质粉尘大问题不属实。 (四)关于影响周边农作物生长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公司东侧为S226省道、南侧是农田,西侧是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北侧是铁道。调查人员对南侧农田耕种户进行走访,均表示未影响农作物生长,该问题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延津分局已要求该公司对厂区西侧存放沙土进行有效覆盖,防止扬尘产生,对传送带进行密闭,料场配备喷雾抑尘装置。同时加强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管,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3日阶段性办结,并制定了下步整改方案。 (一)整改情况 1.关于刺鼻性气味问题 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2日阶段性办结,已要求该公司提高环保意识,加强治污设施维护,确保治污设施运行正常。 2.关于来往运输车辆噪声大扬尘大问题 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2日办结。厂区西侧存放沙土用土工布完全覆盖到位,有效防止扬尘产生。要求公司运输车辆减速慢行不鸣笛,进出厂区进行冲洗,减少扬尘产生。同时建议延津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加强辖区内S226省道洒水抑尘保湿工作。 3.关于燃烧的物质粉尘大问题 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3日办结。鉴于该公司传送带未完全密闭,料场未配备喷雾抑尘装置问题,延津分局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2月23日该公司传送带已密闭,料场已安装喷雾抑尘装置。 (二)处理情况 该公司传送带未完全密闭,料场未配备喷雾抑尘装置问题,延津分局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6环责改字〔2023〕21号),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
阶段性办结 | 无 |
35 | X3HA202312190107 | 辉县市锦绣公馆北门进去下坡后,修桥时过铲车造成地面损坏,长期未修,过往车辆路过时易产生扬尘污染;花园锦绣公馆小区楼下饭店油烟直接排到小区,造成刺鼻气味,油烟净化器形同虚设,密封不严。 | 新乡市辉县市 | 大气 |
(一)关于锦绣公馆北门进去下坡后,修桥时过铲车造成地面破损,长期未修,过往车辆路过时易产生扬尘污染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2023年12月20日,调查组对群众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并对辉县市锦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经调查,2022年4月18日,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辉县市水系联通项目文昌河锦绣公馆”(对辉县市文昌河、东一支渠等河道进行整治,提升防洪排涝能力,治理工程长约11公里),该项目于2022年12月施工完毕,施工期间造成了辉县市锦绣公馆北门进去下坡处地面破损,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未修复,过往车辆路过时易产生扬尘污染。 (二)关于花园锦绣公馆小区楼下饭店油烟直接排到小区,造成刺鼻气味,油烟净化器形同虚设,密闭不严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2023年12月20日,调查组对花园锦绣公馆楼下饭店进行了排查,经排查发现花园锦绣公馆楼下饭店共有3家将油烟管道出口设置在小区内,分别是俱乐部炒冰、原一品炒鸡、辉县市涌金大道老杨烩饼店。经核实,俱乐部炒冰于2023年10月3日已停业,原一品炒鸡于2023年11月15日已停业。调查组经走访小区住户和现场勘验后,确认群众反映问题是由辉县市涌金大道老杨烩饼店营业时将油烟排向小区内造成的。调查组已向该商户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3日内整改到位,整改到位后联系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对该饭店的有组织废气油烟进行检测。 |
属实 | 督促辉县市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事项立即整改,修复破损路面,消除扬尘污染隐患;督促辉县市涌金大道老杨烩饼店对油烟排放设施整改,消除刺鼻气味。保障周边住户环境权益,确保群众日常生活不受影响。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4日办结。 整改情况 1.关于锦绣公馆北门进去下坡后,修桥时过铲车造成地面破损,长期未修,过往车辆路过时易产生扬尘污染问题 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2日办结。2023年12月20日,辉县市锦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人员对修桥造成的破损地面进行修复,2023年12月22日已整改到位。 2.关于花园锦绣公馆小区楼下饭店油烟直接排到小区,造成刺鼻气味,油烟净化器形同虚设,密闭不严的问题 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4日办结。2023年12月21日,辉县市涌金大道老杨烩饼店组织人员对小区内的油烟管道出口进行拆除,并将油烟管道出口移出小区外进行安装,2023年12月23日已整改到位。2023年12月24日,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对该饭店的有组织废气油烟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符合《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标准》要求。 另,通过走访该小区住户,均反馈道路扬尘问题与饭店油烟扰民问题已消除。 |
已办结 | 无 |
57 | X3HA202312190157 | 新乡市获嘉县中和镇豪运海绵厂,在环保排污处理设备不达标的情况下,长期违规违法生产。 | 新乡市获嘉县 | 其他污染 |
关于“新乡市获嘉县中和镇豪运海绵厂,在环保排污处理设备不达标的情况下,长期违规违法生产”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现场调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车间密闭到位,废气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活性炭吸附)运行正常。经查阅该公司UV光解+活性炭吸附运行台账、耗材(UV灯管、活性炭)更换记录,显示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耗材(UV灯管、活性炭)定期更换。2023年12月18日, 该公司委托河南昶宜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均值10.6mg/m³(排放限值80mg/m³)、臭气最大浓度229(标准限值2000),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不超过2.0mg/m³(排放限值2.0mg/m³)、臭气浓度小于10(标准限值20),均不存在超标排放情况,废气去除率达到84.1%(达到70%以上为合格)。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4月18日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24环罚决字〔2023〕25号),处以罚款二万八千五百五十元整。该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综上,该公司曾出现过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问题,曾“违规违法生产”属实,“在环保排污处理设备不达标的情况下,长期违规违法生产”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将对该公司日常巡查力度,切实加强监管,如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查处,举一反三,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2日已办结。该公司已按规定规范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 已办结 | 无 |
67 | D3HA202312190020 | 新乡市获嘉县新华街向南铁路轨道处,新鼎新轮胎有限公司,废旧橡胶和轮胎长期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散发刺鼻性气味,距离居民区近,影响居民生活。 | 新乡市获嘉县 | 大气 |
关于反映“新鼎新轮胎有限公司,废旧橡胶和轮胎长期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散发刺鼻性气味,距离居民区近,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属实。现场检查时厂区东侧露天存放有约1吨橡胶和轮胎,有异味产生,距离居民区较近,影响居民生活。2023年12月2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公司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无组织最大值0.355mg/m3(标准限值0.5mg/m3)。 |
属实 |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对该公司加强日常监管,同时举一反三,加大对获嘉县企业环境监察力度,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2日已办结。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对获嘉县申嘉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行政指导,该公司已将物料存放到仓库内,减少气味散发。 | 已办结 | 无 |
84 | D3HA202312190029 | 新乡市辉县市洪洲乡茅草庄村与黄水乡交界处,刘先生的洪州生态园,占用林地,私采乱挖(采石采沙遗留很多坑),卖掉之后修建成饭店。 | 新乡市辉县市 | 生态 |
(一)关于新乡市辉县市洪洲乡茅草庄村与黄水乡交界处,刘先生的洪州生态园,占用林地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该生态园为新乡市青之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水果蔬菜种植和餐饮服务,占地面积约27.26亩,经套合辉县市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类为未利用地,未占用林地。 综上,刘先生占地建生态园属实,占用林地不属实。 (二)关于占用林地私采乱挖并卖沙(采石采沙遗留很多坑),卖掉之后修建成饭店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11年底刘先生与他人合伙在洪洲乡茅草庄村建设了斗金机制砂场。2012年辉县市水利局给斗金机制砂厂办理了采砂许可证,采砂区域面积为52.863亩。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刘先生曾在洪洲乡茅草庄村村北马尾巴河道内合法采砂,2015年因经营不善将斗金机制砂厂关停,停止采砂,并将采砂设备拆除。经调阅水利部门相关资料,马尾巴河道附近的非法采砂案件共立案查处了5起(2015年-2023年),2015年至今未发现刘先生的非法采砂案件。2021年“7·20”洪水将洪洲乡茅草庄村北马尾巴河河道、河床和河堤冲毁,河道和河滩面积变大为154亩。目前该区域现场较为平整,长有杂草和荆条等植被。2016年刘先生把关停的原斗金机制砂厂生活区改建为新乡市青之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水果蔬菜种植和餐饮服务,占地面积约27.26亩,主要经营范围餐饮服务。2023年12月初刘先生在生态园南侧果园中挖沙坑约1.06亩,现场测算沙坑深度3米,预估挖出的沙土约2000余方堆放于沙坑附近,未进行售卖。 综上,刘先生挖沙和修建成饭店的问题属实,卖沙的问题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辉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新乡市青之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补办用地手续,并对破坏的园地恢复原貌。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3日办结。 (一)关于新乡市辉县市洪洲乡茅草庄村与黄水乡交界处,刘先生的洪州生态园,占用林地的问题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2日办结。 对于刘先生违法占用未利用地建生态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2023年12月22日,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刘先生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生态园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辉自资规立〔2023〕81号),下步将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查处到位。 (二)关于占用林地私采乱挖并卖沙(采石采沙遗留很多坑)的问题该问题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3日办结。 2023年12月20日,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刘先生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2月23日,当事人刘先生已将挖损的沙坑使用挖出的2000余方沙土进行了回填恢复土地原貌。 |
已办结 | 无 |
103 | X3HA202312190032 | 卫辉市安都乡上枣庄村原村主任、现任村委委员王某非法挖山、毁坏山林,组织大型车辆日夜运输、盗卖石料、石粉。5年内开挖荒山200余亩,毁坏耕地5亩多,挖掘石头60多吨,毁坏百年以上柿树200多棵;生产时烟雾弥漫、轰鸣震天,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经过多次举报,虽然政府部门叫停了这些违法行为,但是没有追究其责任。 | 新乡市卫辉市 | 生态 |
(一)关于卫辉市安都乡上枣庄村原村主任、现任村委委员王某非法挖山、毁坏山林,组织大型车辆日夜运输、盗卖石料、石粉。5年内开挖荒山200余亩,毁坏耕地5亩多,挖掘石头60多吨,毁坏百年以上柿树200多棵;生产时烟雾弥漫、轰鸣震天,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接到举报件后,卫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安都乡人民政府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经询问当事人王某,其承认2017年左右在上枣村扁担沟荒山上挖掘石头,但由于位置偏僻道路狭窄,大型车辆无法通行,石头无法外运,全部在现场堆放,且此问题卫辉市纪委也曾介入调查。经调阅相关材料,2019年8月矿山整治中卫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卫辉市没收非法矿产品处置方案》卫政办(2019)64号文件要求,已于2019年9月4日将该处堆放的无归属权石头予已处置。2023年12月23日,经实地走访核查,自2021年11月卫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此处违规开采矿山、毁坏林木、破坏耕地等问题处理后,此点位一直保持原状,上枣村扁担沟荒山上没有耕地和柿树等林木,不存在非法挖山、破坏耕地和毁坏柿树林木等行为,涉及地块为采矿用地。 综上认定,王某非法挖山问题属实;毁坏山林,组织大型车辆日夜运输、盗卖石料、石粉,5年内开挖荒山200余亩,毁坏耕地5亩多,挖掘石头60多吨,毁坏百年以上柿树200多棵;生产时烟雾弥漫、轰鸣震天,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经过多次举报,虽然政府部门叫停了这些违法行为,但是没有追究其责任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2021年5月接到举报后,卫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后,于当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办理,因王某2017年挖掘石头行为已超处罚时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同年11月22日,卫辉市纪委监委就挖山等问题对王某作出诫勉谈话处理。 |
部分属实 | 新乡市将举一反三,加大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监管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和动态监管,形成长效机制,坚决防止私挖乱采等问题发生。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3日办结,具体情况如下:新乡市将加强“林长制”“山长制”落实,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林长、山长队伍,加强巡逻频次,及时发现、制止、处置违法行为,做到违法必查、执法必严。 | 已办结 | 无 |
140 | X3HA202312190006 | 1新乡市获嘉县中和镇鸿发酒店洗浴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帅庄桥形成黑臭水体。2孟营孟远木器厂内有一个门帘厂、一个生产生物质颗料粒厂,无环评手续。3冯庄镇尹寨村有一大型印刷厂该厂无环评手续。4获嘉县太山镇富邦实业与环评批建不符。 | 新乡市获嘉县 | 水 |
(一)关于新乡市获嘉县中和镇鸿发宾馆澡堂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致使帅庄桥段河道形成黑臭水体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现场调查时,该宾馆正常营业,未建设污水治理设施,该酒店废水沿下水道直接排入获武路南侧河道,经过帅庄桥,最终流向六支排。未取得排水许可证。 接到举报后,获嘉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2023年12月20日对鸿发商务宾馆排污口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化学需氧量41mg/L、氨氮0.93mg/L、总磷0.44mg/L,符合五类水质标准。因帅庄桥处河道狭窄流速较慢,致使河道内滞留部分洗浴水,现场未发现有臭味。 综上,获嘉县鸿发商务酒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实,形成黑臭水体不属实。 (二)关于孟营孟远木器厂内有一个门帘厂、一个生产生物质颗料粒厂,无环评手续的问题 经核实,该问题属实。冯庄镇孟营孟远木器厂一个门帘厂、一个生产生物质颗料粒厂位于同一厂区内,该厂内门帘厂于 2023 年 12月5日建成,生物质颗粒厂于2023年11月28日建成,均未办理环境影响文件。 (三)关于冯庄镇尹寨村有一大型印刷厂该厂无环评手续的问题 经核实,该问题属实。新乡市印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开始建设,2019年12月16日建成,2023年9月新增印刷机7台未办理环评手续。 (四)关于获嘉县太山镇富邦实业与环评批建不符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2023年2月14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新乡市富邦实业有限公司在原年产5000吨钢铁保护助剂项目的基础上新建了年产800吨二硝苯甲酸项目(生产设备增加了浓缩釜2台、SZC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3台),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28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4环罚责改字〔2023〕16号),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2023年3月28日该公司已停止建设。2023年4月25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24环罚决字〔2023〕29号),处以罚款伍万叁仟壹佰柒拾玖元整。2023年12月20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未生产,与原项目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生产设备(2台浓缩釜、3台SZC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未投入使用。该公司将在2023年12月28日前将与原项目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生产设备全部拆除到位。 |
部分属实 | 加大对举报的4个点位日常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持续加大对获嘉县黑臭水体的排查力度,同时举一反三加大对获嘉县工业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如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将依法依规查处。 |
经调查处理,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4日阶段性办结,并制定了下步整改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整改情况 1.关于新乡市获嘉县中和镇鸿发宾馆澡堂废水未经处直接排放,致使帅庄桥段河道形成黑臭水体的问题 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4日阶段性办结。一是2023年12月20日获嘉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获嘉县鸿发商务酒店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酒店停止私自排水行为。二是获嘉县鸿商务酒店2023年12月23日已委托河南琢磨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外排水质进行检测,水质检测数据2023年12月30日出具检测结果,如水质出现超标情况,相关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三是2023年12月22日获嘉县中和镇人民政府责令获嘉县鸿发商务酒店洗浴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污水处理设施(MBR污水处理站)安装到位。并对帅庄桥约两公里的河道垃圾淤泥进行清理,于2023年12月28日前完成整改。 2.关于孟营孟远木器厂内有一个门帘厂、一个生产生物质颗料粒厂,无环评手续的问题 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0日办结。获嘉县冯庄镇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12月10日向上述两家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取缔通知书》,2023年12月20日,两家企业已全部清除到位。 3.关于冯庄镇尹寨村有一大型印刷厂该厂无环评手续的问题 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0日办结。2023年12月20日新乡市印象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已将该厂新增的7台印刷机全部拆除到位。 4.关于获嘉县太山镇富邦实业与环评批建不符的问题 该问题已于2023年12月20日阶段性办结。新乡市富邦实业有限公司将在2023年12月28日前将与原项目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生产设备(2台浓缩釜、3台SZC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全部拆除到位。 (二)处理情况 2023年12月23日获嘉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获嘉县鸿发商务酒店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私自排水行为已进行了立案查处。 |
阶段性办结 | 无 |
146 | X3HA202312190003 |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在垂改工作上没有做到公平公正,严重违背环保部、省厅垂改工作文件精神,王姓局长强迫辉县分局在原名单上盖章以便于往上级部门交差,造成辉县分局目前符合垂改人员未能进入上划。 | 新乡市辉县市 | 其他污染 |
(一)关于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在垂改工作上没有做到公平公正,严重违背环保部、省厅垂改工作文件精神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豫环文〔2016〕212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环人事〔2016〕21号)文要求,推进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期间,要避免环保系统人才、骨干流失和随意进入,确保机构人员和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按照《中共新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设置等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新编〔2020〕12号)有关规定,新乡市核定辉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划转行政编制17名,工勤1名,全供事业编制85名(环境监测站25名、环境监察大队60名),共计103名。由于14个乡镇环保所未列入上划范围,造成垂改上划编制人数相对较少。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辉县市于2020年12月份研究制定了上划办法:一是对14名行政编制人员中的13人予以划转(另1人不符合划转条件);二是对85名事业编制人员列入划转名额,其中:优先划转全供事业编制人员19名,剩余66个名额按照参加工作时间先后顺序,从262名在编自理人员中划转,依次排序至第66名人员列入划转范围。上述共计98人,经公示后于2020年12月23日上报新乡市垂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确定后的划转名单,辉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当时尚有 279人未列入划转范围,绝大多数为在职在岗职工。 2022年5月,根据《2022年辉县市市直部门工作人员下沉乡镇综合执法实施方案》的要求,辉县市进行了下沉乡镇综合执法选岗工作,辉县分局的127名在编人员自愿参加了选岗,并由本人进行了签字确认,随后分赴所选乡镇岗位工作。 2023年9月20日,中共新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对辉县分局划转名单中的98人(2020年12月23日上报的98人名单)中的61人开具了列编信,其余27人因退休、去世等原因不再上划。截至目前,辉县分局仍有66人(在编自理)未列入上划名单。 综上,关于辉县分局在垂改工作上没有做到公平公正,严重违背环保部、省厅垂改工作文件精神的问题不属实;由于新乡市核定编制数额较少,造成辉县分局目前在岗人员未能全部上划的问题属实。 (二)关于王姓局长强迫辉县分局在原名单上盖章以便于往上级部门交差,造成辉县分局目前符合垂改人员未能进入上划的问题 经查,该问题不属实。按照《新乡市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人员和资产划转工作的实施方案》(新环垂改办〔2023〕1号)的要求,辉县市人民政府向新乡市垂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了《关于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请示》(辉政〔2023〕37号)。根据2020年上划转隶文本,辉县分局于2023年8月上报了垂改上划名单。不存在王姓局长强迫辉县分局在原名单上盖章以便于往上级部门交差,造成辉县分局目前符合垂改人员未能进入上划的问题。 |
部分属实 | 认真领会相关垂改文件精神,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顺利完成垂改相关后续工作 | 积极宣传垂改有关政策,取得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垂改工作涉及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等问题。相关部门统筹辉县分局等涉改分局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出台推进垂改后续工作的措施,有效解决涉改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问题,确保大局稳定。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