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年10月09日 点击次数:108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9月5日经第十五届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园林绿化、道路照明、公共交通、供水、燃气、集中供热、消防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事业的配套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县县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县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如下:
(一)开发住宅、行政办公建设项目,按70元/平方米收取。
(二)生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按50元/平方米收取。
(三)地下建筑部分层高2.2米及以上的,按30元/平方米收取。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的分配比例:
(一)燃气配套费10元/平方米,主要用于:
1.燃气气源工程及储气站、供气主管网、调压站等设施的建设。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庭院支管、调压站(箱)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热力配套费28元/平方米,主要用于:
1.热力供暖主管网、中继泵站等设施的建设。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热交换站、二次网(庭院支管)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三)供水配套费2元/平方米,主要用于:
1.供水主管网等设施的建设。
2.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庭院支管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经第十三届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燃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有关治理环境污染的环保项目。
2.幼儿园、中小学教育教学设施。
3.托儿所、敬老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荣军疗养院、医疗卫生、老年活动场所等社会性福利设施。
4.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5.地下室(层高低于2.2米)。
6.军事设施及军人营房建设项目。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减免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予以减免。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后报县土地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县土地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予以追缴。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所征收费用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支配。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封政办〔202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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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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