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商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1年12月13日 点击次数:5334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0号)和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封丘县商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围绕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向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积极承接新兴产业转移,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注重未来产业谋篇布局,促进招商引资创新发展。突出开放引领,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打造内陆高水平开放平台,完善开放政策,拓展开放领域,建设开放强县。强化贸易和双向投资联动发展,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健全现代流通体系,改善供给质量,畅通国内大循环。持续加强商务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持续推进落实“双随、一公开”检查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一网通办”,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第四条 县商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商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商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国内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全县对外开放、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电子商务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深化商务领域改革。
(三)负责全县对外开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研究推进开放带动主战略实施的长效机制。督促检查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对外开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全县商务系统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
(五)制定规范全县商务领域市场秩序的措施。负责全县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全县商务领域监管执法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负责研究拟订全县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
(六)负责全县市场体系建设工作,促进城乡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执行流通产业发展促进政策及行业标准,推进全县流通产业发展。牵头协调推进全县物流业转型发展工作。
(七)协调完善商务领域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拟定商务领域促进消费的规划。按照分工负责全县重要消费品(肉类、边销茶、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管理、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依法对有关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汽车流通和服务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管理。
(八)负责全县对外贸易促进和商品进出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我县对外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牵头负责对外贸易促进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推进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组织实施外贸企业开拓市场活动。依法执行国家对外贸易进出口管理政策,负责我县企业相关商品配额、资质、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我县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服务外向型产业进出口转化,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九)执行国家、省、市服务贸易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促进服务进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服务外包平台建设。依规对全县举办的展会活动(含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和订货会等)进行管理,依规对县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进行监管。负责商贸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县外商投资管理、促进、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跨国公司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鼓励政策。依法对外商投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外商投资年度目标制定、考核、统计监测。统筹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依法受理、处理境内外投资者的建议和投诉等。
(十一)牵头负责推进和深化我县与其他省市县相关区域经济协作工作,负责区域经贸交流活动,组织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及签约项目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引进县外资金统计工作。负责指导联系外地驻封和我县驻外地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工作。
(十二)执行国家、省、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全县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推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政策,牵头负责我县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管理涉及我县多双边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三)贯彻落实省关于自由贸易区相关战略规划。负责全县开发区的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
(十四)制定全县电子商务发展措施并组织实施,大力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贯彻全省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和流通秩序。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与经贸相关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合作磋商和立场协调等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有关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商务局牵头,承担全县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商务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管理方式,提高透明度,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相关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合力。
第五条 县商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股)。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动态、信息化建设、机关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平安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县商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负责机关行政后勤保障工作。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基建投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牵头负责各项商务促进政策的拟订和贯彻落实;承担各项政策资金、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全县出口退税稽核工作。
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牵头起草重要综合性文件和文稿;负责部门门户网站网络宣传和网络安全管理。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出国人员审查工作;负责相关流通企业改革改制、群众来信来访、商务系统退役军人等相关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审核区域经贸合作协议、经贸政策文件;牵头协调全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放管服”改革和“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股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市场体系建设股。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农村商业建设、城市社区商业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现代流通网络体系;负责全县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牵头实施全县商务领域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县电子商务进农村、进社区;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推动全县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牵头推进全县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执行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流通业管理、促进等工作,牵头推进流通标准化,优化商业布局和结构;推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免税商店和旧货流通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推进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牵头指导全县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平安建设等工作。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肉类、边销茶、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有关工作;承担茧丝绸行业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管理,协调管理企业商业石油库存运营;按有关规定对二手车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汽车销售进行监管;负责我县汽车平行进口工作;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对内资直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和相关标准;统筹全县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负责提出商务领域促进消费的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承担商贸服务业(含家政、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沐浴、人像摄影、洗涤、家电维修等)行业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县会展业发展及规划管理工作;依规对党政机关举办展会活动进行审核;负责研究专业化高价值生产性服务业和精细化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现状、趋势和布局,针对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开展投资促进相关工作;承担有关商务指标统计汇总和商务运行综合分析工作;规范全县商务领域市场秩序;负责全县商务领域依法行政相关工作;牵头负责全县商务领域综合监管执法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
(三)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股。拟订全县外贸促进措施,指导全县境内外对口的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负责协调外贸运行跨部门协作机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负责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管理;承担全县商品进出口、加工贸易等工作;承担国家批准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负责国际货代行业管理工作;配合登记机关依法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新设立经贸类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核工作。贯彻执行促进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有关政策,依法监督和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依法对县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备案管理;依法对对外承包工程单位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我县外派劳务人员权益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审核;负责组织协调对外援助项目和援外资金的申报工作;依法对县内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进行审核管理;协调和管理全县对外投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及对外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涉及我县多双边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牵头负责我县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
执行国家、省服务贸易、会展业发展、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承担服务贸易进出口促进、统计工作;指导服务外包平台建设;负责技术进出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县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县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展会及商贸活动的总体策划和组织协调,协助邀请重要来宾。研究国际、国内不同地区经贸规则、投资政策与优势产业。贯彻落实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条约;承担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工作;编制全县国内外贸易和国际、国内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负责建立公平贸易、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承担产业损害调查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研究内外贸易流通、利用境内外资金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外商投资服务股。贯彻落实有关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条约;研究拟订全县外商投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县外商投资促进工作;负责组织筛选、发布吸引外商投资项目,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依法对外商投资新设、变更及年度信息报告事项进行监管和服务;依法对外商投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负责全县对外开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研究拟订全县对外开放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牵头推进重大招商项目落实;组织开展对外开放工作调研督导及综合量化考评;受理外商(台商、港澳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对我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依法处理投诉案件;牵头推动“一带一路”经贸合作;牵头负责封丘县参加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有关工作;承担县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拟订全县区域经济合作有关政策、规划,组织开展区域经济协作、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重大活动;指导全县行业招商、专业招商和委托代理招商活动;负责区域经贸合作、协作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引进县外资金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指导县外驻封经贸机构、我县驻外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研究装备制造、轻纺、食品制造、化工、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现状、趋势和布局,针对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开展投资促进相关工作;指导联系外地驻封和我县驻外地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工作。
负责研究生物与新医药、电池及新能源、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发展现状、趋势和布局,针对培育壮大相关产业开展投资促进相关工作;负责研究氢能与储能、基因工程、区块链等未来产业发展趋勢和布局,开展未来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相关工作;研究国际、国内不同地区经贸规则、投资政策与优势产业,研究我县不同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布局与发展趋势,制订相关产业招商引资规划、政策与年度工作方案;指导全县商务领域相关产业招商促进工作;负责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与相关产业招商成效评价体系,做好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及相关产业招商成效综合评价工作;负责统筹推进相关产业重大招商项目。
负责拟订开发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推动开发区发展,协调开发区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开发区设立、撤销的申报工作;负责开发区发展分析统计和综合评价工作;负责研究开发区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贯彻落实省关于自由贸易区相关战略规划;负责开发区的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
(五)电子商务和物流业发展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大力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推动执行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电子商务统计和评价体系;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和流通秩序;协调推进全县快递物流、电商物流业态发展;组织参加我省承办的全球跨境电商大会有关活动;负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申建综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县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5名。
第七条 县商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