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点击次数:6104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封丘县城市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封丘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指导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的具体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专业规划;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市环境容貌治理、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垃圾、城管监察的综合管理。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性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对各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城市道路、路灯、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及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和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防汛排涝及“12319”热线工作。
(四)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及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创建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综合管理、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按照城市管理的需要制定不同时期工作目标和政策。
(六)负责对县城区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及对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清扫、处置专业的单位、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县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县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
(七)负责全县环卫设施建设维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专项资金的计划、监督、使用和管理。负责环卫设施建设维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任务量的核定,维修养护管理经费的定额使用和管理;负责环卫设施建设维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作业市场的综合管理和维修管理养护队伍的资质审查;负责协调、组织、监督环卫设施建设维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作业任务的招标、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环卫、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管理养护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股权融资、项目引资工作。
(八)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实施数字化城管的规定、标准,拟订本县实施数字化城管的实施方案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数字化城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规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负责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二)对各乡(镇)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以及信息、宣传、印信、网络、车辆管理及对外联络的接待工作,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工作,负责起草局重要文稿;负责城市管理系统政务信息、政策调研、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局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人财股。负责局系统的思想政治、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制定局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和职工技术、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局系统离退休工作。
组织制定局系统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物资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根据年度局系统投资计划,负责本系统计划内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核和决算审核工作;负责本系统控购工作;组织制定和贯彻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归口管理有关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局系统各单位财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局及系统各单位的财务内审工作。
(三)法制信访室。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规、规章整理、汇编、存档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领域依法行政相关工作;负责局系统信访工作;指导、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和执法装备管理工作;承担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衔接工作;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工作进行督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四)综合监督股(县渣土管理办公室、行政事项服务股)。环境卫生监管: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拟订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日常组织、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对生活垃圾准倒、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县城区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及对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清扫、处置专业的单位、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章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县城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实施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各乡(镇)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容监管: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市容管理法规、规章;负责全县市容管理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按照城市市容管理需要,制定不同时期工作目标、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全县性市容市貌管理与综合整治工作,对县城区市容管理工作情况开展行政监督;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负责对县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乡(镇)辖区内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股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订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城市综合执法等安全监管的有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受理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投诉工作;组织或参与城市管理领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安全培训工作。
督查监管:拟订全县数字城管建设、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数字城管运行规范、技术标准、管理制度,指导、协调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数字城管运行工作进行监督、评价;负责对县城区数字城管进行督导考核。负责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城市管理重点工作的催办、督办与落实情况的审核反馈工作,督促检查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党代表意见和建议中涉及城市管理领域的督促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作风纪律、履职尽责、党风廉政、工作效能的督查工作;指导乡(镇)数字化城管工作;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五)市政设施运行监管股(县城区防汛办公室)。负责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和养护标准的制订;负责编制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设施养护市场的管理,督导市政设施的运转检测与养护维修;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生活污水及污泥处理运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水系治理和排水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城市防汛排涝日常工作;参与在市政工程施工前对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资料的审核;负责指导全县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负责“12319”城建热线工作,负责“12345”社会服务热线交办的相关工作;指导各乡(镇)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六)园林绿化和公用事业监管股。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用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城市公园、城市绿地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项目设计、建设、管理、验收等工作;负责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创建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等工作;指导乡(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和市场准入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供水、供气、供暖等城市公用事业的运行管理;配合水利部门做好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领导职数4名。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