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19年11月28日 点击次数:51291
我市从4月1日起,对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新的管理办法。新的《新乡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申报审批、设置标准、变更与终止、机构管理、监督与检查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新《办法》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两类。新办法对办学规模提出了要求: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4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3个;举办设立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2个。应有与办学类型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有适合用作办公、教学和实训的场地。各类场地用房,须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教师;开设的各职业(工种)均应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专业理论教师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职业资格可放宽至相关职业(工种)初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放宽至相关专业初级;具有2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任教。
此外,该《办法》在申报审批、命名、变更等方面也都有明确规定。市人社部门有关人员表示,新办法允许设置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区级人社部门也有了审批权,适应了当前社会发展需要,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提供了政策依据。目前,我市已获得办学许可的市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2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