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年10月09日 点击次数:1389
一、政策背景和主要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因我县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快,原《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需重新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三条征收范围由“本县城规划区内”修改为“本县县域内”。
(二)第五条“开发住宅、行政办公建设项目的,按60元/平方米收取。”修改为“开发住宅、行政办公建设项目的,按70元/平方米收取。”删除“居民自建私有住宅的,按30元/平方米收取。”增加“地下建筑部分层高2.2米及以上的,按30元/平方米收取。”
(三)新增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的分配比例。
(四)第八条第(一)项中,详细列举6类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三、目标任务
凡在本县县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如下:
(一)开发住宅、行政办公建设项目,按70元/平方米收取。
(二)生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按50元/平方米收取。
(三)地下建筑部分层高2.2米及以上的,按30元/平方米收取。
五、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凡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经封丘县第十三届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燃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有关治理环境污染的环保项目;
2.幼儿园、中小学教育教学设施;
3.托儿所、敬老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荣军疗养院、医疗卫生、老年活动场所等社会性福利设施;
4.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5.地下室(层高低于2.2米);
6.军事设施及军人营房建设项目。
六、其他内容
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封政办〔2021〕54号)同时废止。
政府文件: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图解)
政府文件: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