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年02月26日 点击次数:27464
封政办〔202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2020年2月12日
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县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8.《风景名胜区条例》
9.《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2.《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3.《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4.《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5.《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6.《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7.《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8.《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9.《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封丘县城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3.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4.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5.天然渠、文岩渠河流两侧堤防安全保护区50米区域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三、管理要求
1.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封丘县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11月7日印发的《封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