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年10月14日 点击次数:36199
封政办〔202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后已经县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封丘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县城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县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如下:
(一)居民自建私有住宅的,按30元/平方米收取。
(二)生产、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按50元/平方米收取。
(三)开发住宅、行政办公建设项目的,按60元/平方米收取。
收取的城市配套费仅用于道路、桥梁、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项目。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经第十三届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减免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予以减免。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后报县规划建设委员会研究决定,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县规划建设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予以追缴。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建设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绿化费”等配套性收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县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