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封丘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年06月13日 点击次数:17510
封政文〔2018〕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县政府于2013年研究印发了《封丘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封政文〔2013〕7号)。该文件的印发与执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国家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该文与上级陆续出台的有关文件内容相冲突。2017年印发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中明确指出:地方性政府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损害了民事权益,要求予以纠正。随后,审计署、河南省审计厅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豫审〔2018〕74号),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进行了规范。
鉴于此种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封丘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封政文〔2013〕7号)。
同时,为切实加强对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和价款结算审核,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管理工作。
一、我县有关建设单位要根据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价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
二、县审计机关要严格按照审投发〔2017〕30号、豫审〔2018〕74号等文件要求,按计划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抽取全县部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对其进行包括价款结算情况在内的审计监督,对发现的有关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三、县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建设单位购买社会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购买社会服务的成果性文件进行抽查复审,对购买的社会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揭露追究,情节严重者移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建议有关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中介机构黑名单予以公示。
封丘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