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年06月14日 点击次数:22112
封政办〔2018〕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封丘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 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封丘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根据《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和《新乡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中央农村振兴战略,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引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内生发展动力”的工作部署,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要求,扎实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产权保障。
(二)总体要求。坚持政府统领、部门承担、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以乡(镇)为单位,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籍信息调查;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以外,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叠加整合获得的房屋权籍信息、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工作原则
农村房屋数量庞大,情况复杂,登记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要依照下列原则开展工作。
1、依法依规,便民高效。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合规有效。以便民、利民、护民为出发点,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2、实事求是,全面覆盖。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权籍调查,确保权籍调查信息符合规定并与实地相一致。工作覆盖全县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3、统筹计划,急用优先。统筹计划整体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妥善处理农村房屋情况复杂、数量较大的实际问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优先做好深化农村改革和社会急需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改革要求,满足社会需求。
4、承前启后,确保稳定。承接前期权籍调查成果,简化本次工作内容,衔接房屋土地信息,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查办法,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5、注重创新,适用需求。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提升管理水平,适应农村改革的需求。
三、主要任务
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农房登记发证的相关政策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有序推进农村房地统一登记工作,利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2020年,农村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管理,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8年5月)
1、组建机构。各乡(镇)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省、市、县工作部署,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3、编制经费预算。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号)、《河南省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编制参考建议及说明》,合理编制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开展宣传培训。各乡(镇)要编制宣传材料,利用标语、横幅、宣传车、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全社会对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争取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加强对本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
1、农村房屋权籍调查。
主要任务: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对其上的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农村权籍调查,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据等权籍调查成果。经核实,确属遗漏调查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重新开展确权工作。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调查要求: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规定,以实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状况为依据,进行权属调查;同时,对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采用合规有效的测量方法,施测界址、计算面积,并制作成果。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复杂的,可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要求,确定需要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对象。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应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规定。
2、权籍信息叠加整合。
主要任务:采取信息化手段,将调查获得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成果与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集信息,建设市、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基础。
整合要求: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和数据库为基础,叠加整合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信息,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登记提供信息化依托。
3、依法依规实施登记。
主要任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托各地建设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施不动产登记,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按照登记结果,向不动产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收取。登记资料应扫描入库并与权籍信息和登记信息挂接,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库。
各乡(镇)可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及各类细则,结合本乡(镇)实际,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争议,维护好社会稳定。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2月)
1、检查总结验收。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组织自查,查遗补缺、完善提高,及时整理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以备上级主管部门对确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审批机制,落实国土资源、住建与规划、乡(镇)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责任机制和监管措施,从源头上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管理,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封丘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组织领导,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专门负责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各乡(镇)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所辖各村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组织,组织协调本区域的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级职责:组织编制本区域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岗前培训,组织宣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技术协作队伍,建立县级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
乡(镇)、村级职责:以工作组的形式全程参与本辖区、村的农村房地登记工作,发挥自身熟悉农村情况的优势作用,积极动员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户申请农房登记,做好权籍调查、确权登记的组织、协调及初审工作。
财政部门职责:做到工作经费及时拨付,保证调查确权登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做好具体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要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审核、登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农村房屋登记受理地点要向村级延伸,方便群众。要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住建和规划部门职责:要根据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结合实际,确定农村房屋符合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减轻农民群众负担,保证农村房屋的权属来源符合不动产登记规定。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报制度。2018年5月起,以乡(镇)为单位每月22日上报月工作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县级汇总、通报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并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导,保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
(四)统一技术标准。以省建立的测量控制网为基础,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要求建立的坐标系,实施不动产测量,保障测量成果统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封丘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 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封丘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根据《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和《新乡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中央农村振兴战略,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引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内生发展动力”的工作部署,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要求,扎实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产权保障。
(二)总体要求。坚持政府统领、部门承担、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以乡(镇)为单位,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籍信息调查;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以外,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叠加整合获得的房屋权籍信息、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工作原则
农村房屋数量庞大,情况复杂,登记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要依照下列原则开展工作。
1、依法依规,便民高效。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合规有效。以便民、利民、护民为出发点,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2、实事求是,全面覆盖。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权籍调查,确保权籍调查信息符合规定并与实地相一致。工作覆盖全县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3、统筹计划,急用优先。统筹计划整体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妥善处理农村房屋情况复杂、数量较大的实际问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优先做好深化农村改革和社会急需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保障改革要求,满足社会需求。
4、承前启后,确保稳定。承接前期权籍调查成果,简化本次工作内容,衔接房屋土地信息,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查办法,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5、注重创新,适用需求。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提升管理水平,适应农村改革的需求。
三、主要任务
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农房登记发证的相关政策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有序推进农村房地统一登记工作,利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我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2020年,农村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管理,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四、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8年5月)
1、组建机构。各乡(镇)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省、市、县工作部署,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3、编制经费预算。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号)、《河南省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编制参考建议及说明》,合理编制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经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开展宣传培训。各乡(镇)要编制宣传材料,利用标语、横幅、宣传车、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全社会对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争取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加强对本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
1、农村房屋权籍调查。
主要任务: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对其上的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农村权籍调查,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据等权籍调查成果。经核实,确属遗漏调查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重新开展确权工作。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调查要求: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规定,以实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状况为依据,进行权属调查;同时,对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采用合规有效的测量方法,施测界址、计算面积,并制作成果。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复杂的,可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要求,确定需要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对象。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应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规定。
2、权籍信息叠加整合。
主要任务:采取信息化手段,将调查获得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成果与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集信息,建设市、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提供基础。
整合要求: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和数据库为基础,叠加整合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信息,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登记提供信息化依托。
3、依法依规实施登记。
主要任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托各地建设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施不动产登记,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按照登记结果,向不动产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收取。登记资料应扫描入库并与权籍信息和登记信息挂接,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库。
各乡(镇)可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及各类细则,结合本乡(镇)实际,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争议,维护好社会稳定。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2月)
1、检查总结验收。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组织自查,查遗补缺、完善提高,及时整理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以备上级主管部门对确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审批机制,落实国土资源、住建与规划、乡(镇)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责任机制和监管措施,从源头上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管理,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封丘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组织领导,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专门负责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各乡(镇)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所辖各村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组织,组织协调本区域的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级职责:组织编制本区域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岗前培训,组织宣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技术协作队伍,建立县级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
乡(镇)、村级职责:以工作组的形式全程参与本辖区、村的农村房地登记工作,发挥自身熟悉农村情况的优势作用,积极动员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户申请农房登记,做好权籍调查、确权登记的组织、协调及初审工作。
财政部门职责:做到工作经费及时拨付,保证调查确权登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做好具体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要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审核、登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农村房屋登记受理地点要向村级延伸,方便群众。要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住建和规划部门职责:要根据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结合实际,确定农村房屋符合规划和建设的相关材料,减轻农民群众负担,保证农村房屋的权属来源符合不动产登记规定。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报制度。2018年5月起,以乡(镇)为单位每月22日上报月工作进度及存在的问题,县级汇总、通报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并根据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导,保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
(四)统一技术标准。以省建立的测量控制网为基础,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要求建立的坐标系,实施不动产测量,保障测量成果统一。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