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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地处河南省东北部,为河南省新乡市辖县,南北长38.2公里,东西宽48.7公里,区域面积1225.51平方公里,辖19个乡镇,609个行政村,总人口89.02万。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年08月24日 点击次数:26878

封政办〔2018〕1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封丘县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封丘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3日

封丘县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产权清晰、全责明确、运作规范、监督民主、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封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封丘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经济活动自主权。
第三条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源,合理开发,壮大经济实力。
县农牧局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理清政府管理职能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职能,建立完善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各乡镇乡镇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的乡镇领导担任。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本乡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审核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规划、目标、制度和改革方案;负责审核村集体重大资产的转让、投资等处置事项;严格执行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章  资产归属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依法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兴办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及其在分支、附属单位的资产;
(四)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和资产;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但被政府、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占用的资产;
(六)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社会资助、无偿捐赠、上级奖励和享受减免税及其他优惠等形成的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以投资和劳动积累等方式形成的水利、电力、道路等公共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设施;
(八)集体经济组织由各级政府给予扶持、奖补、贴息等形成的资产,未明确其归属的,归集体所有;
(九)其他应归属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
  村集体资产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未经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及其所属企业的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其集体权属性质不变。
  除涉及土地所有权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可提请县、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组织架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其成员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
(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类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成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监督、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成员会议、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组成,或由每户成员推荐一名代表组成。召开成员会议,应当有成员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会议。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成员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审议其他需经成员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理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成员代表会议,并向成员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二)执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制订本组织的预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决算报告;
(四)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合同履行;
(五)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六)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成员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章程规定,负责监督理事会执行章程、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并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查阅会议资料、经济合同与有关协议;
(三)对收入支出情况监督,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费用提出意见;
(四)听取成员对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求理事会改进工作,公开相关事务;
(五)遇重大事项时,可提议召开成员代表会议;
(六)法律、法规和成员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在同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叉任职。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经营、合同管理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对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对不实资产和账外资产按规定程序处置。处置后应及时调账。
清产核资结果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在公开栏公示,并逐级向县农牧局备案。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应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界定。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属集体资产的确权、转让、投资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集体资产的质量和效益。处置行为应积极引进竞争机制,择优招标。资产转让应在公开市场交易,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实行参股、合资和合作的;
(二)资产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撤销村、组建制实行资产处置的;
(四)下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农村集体资产,应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鼓励开展以标准化厂房、商业用房、农贸市场等不动产租赁经营业务和建设设施农业、养殖场、林业等实体经济,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可将集体资产委托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专业机构经营管理。
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以公开、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者,实行集体资产阳光公开运行。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合理确定租赁方式、租金、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独立的会计账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核算,经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委托代理记账。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使用规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会计资料,并按照规定对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资产负债情况的审计,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稳妥处理发展和分配的关系,建立以丰补歉机制,严禁举债分配。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并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可纳入当年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各项经营成本费用、弥补亏损后,提取公共服务保障资金、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预留一定比例的后续发展资金,剩余部分根据自身资产负债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股份进行收益分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实施细则,报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封丘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