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封丘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年05月28日 点击次数:21936
封政办〔2020〕10号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封丘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封丘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盘活国有资产,在封政文〔2017〕172号《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封政办〔2018〕35号《封丘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封丘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鼓励购买标准化厂房,推进国有资产盘活第一条 购买条件
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具备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
第二条 出售价格及付款方式
土地价格按照企业购买时土地出让价格计算,厂房价格按照购买当期第三方评估价计算。企业应一次性全款购买标准化厂房。
第三条 奖励政策
1.房产税奖励: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可以享受奖励,期限三年。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年,按其当年实际缴纳房产税金额的50%给予奖励;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年按其当年实际缴纳房产税金额的100%给予奖励。
2.契税奖励: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面积在1万到2万平方米之间,且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年(不含契税),按实际缴纳契税的50%奖励;购买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年(不含契税),按实际缴纳契税的100%奖励。
第四条 其它优惠
购买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以享受封丘县出台的其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且内容相互涵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二、以上政策结算币种均以人民币为单位,结算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三、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域内省级产业集聚区和市级专业园区内的原有和新入驻工业企业。与以前规定有不同的以本次规定为准
四、本意见由封丘县商务局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封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