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封丘县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点击次数:20242
封政文〔2020〕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
《封丘县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封丘县人民政府
2020 年5月8日
2020 年5月8日
封丘县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减轻广大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新乡市城乡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参加封丘县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确定);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民政部门确定);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部门确定);
4.困境儿童(民政部门确定)
第三条坚持政府主导、兜住底线、精准扶贫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政府医疗救助制度,有效提高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减轻患重病、大病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负担。实行全县统筹、专账管理、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以及特殊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突出政府在医疗救助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县财政根据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困境儿童总人数,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财政及时予以追加。每年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每名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不低于500元的标准,拨付敬老院基本医疗补助费,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日常医疗需求。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县人民政府根据每年情况适时调整资助参保金额。
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因病在基本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费用时(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重特大疾病),先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商业保险报销后,按以下规定予以救助: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按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计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贫困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合规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的(含90%)不再进行救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贫困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合规费用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按照补足90%的报销比例进行救助,封顶线15万元。对达到医疗救助封顶线、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仍达不到90%的,采取“一事一议”,由医疗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召集医保、民政、财政、扶贫、卫健委等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
二、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
(一)门诊
门诊病种包括:1.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式治疗);2.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3.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络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4.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5.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7.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8.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9.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10.基本医保的认定其它慢性病和重大特殊病种。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门诊医疗费用的10%进行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000元。
(2)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的100%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
(二)住院
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达到大病保险报销条件的,经基本医疗报销及各类补充保险补偿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根据对象类别进行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2.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
3.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照不低于9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
4.困境儿童:按照不低于9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
(三)重特大疾病
重特大疾病是指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的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2万元。
2.困境儿童: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2万元。
第七条医疗救助不予支付下列情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有第三人负担的;
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4.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5.未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6.因未交费、违规等原因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封丘县医疗救助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管理,资金管理专户设在县医疗保障局,资金结余部分滚存结转下年度使用。县政府根据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确保资金均衡合理使用。
第九条逐步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并建立台账,对医疗救助对象做到入机系统管理,数据真实。
第十条每年县财政将医疗救助预算资金拨付县医保局专户,医保部门根据群众递交的申请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救助对象办理支付手续。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套取救助资金的,经调查核实后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享受人员的认定:由民政、扶贫等部门确定的困难群众人员性质,并将名单及时推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系统管理。(低保、五保、困境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报销: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进行医疗救助。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补充保险在县域内一站式服务、一单式结算,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
第十四条医疗费用申请时效:
1.申请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保持一致,即从每年的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以出院时间为准)。
2.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同一年度内进行住院和重特大疾病两项救助的,救助限额不累加,年度累计救助类别和限额按其年度救助限额最高的一项计算。对于多重身份的,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的顺序依次确认。
3.一年多次住院治疗(含门诊大病)的费用累计为当年救助,跨年度的住院治疗的费用累计到出院年度救助。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建立“预防、救助、扶贫”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注重预防,保障大病,促进健康精准扶贫。
县财政部门要将县财政预算资金及时划入县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并为保障此项工作开展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避免过度医疗,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县医保部门负责监督各定点医疗机构依规使用医保基金,精准施治用药,提高使用效率。积极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县扶贫、民政等部门要做好符合救助政策的贫困人口把关确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医疗救助政策,做好本辖区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把医疗救助工作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及长远规划。县财政、扶贫、民政、医保、卫健等部门务必把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确保每一个环节工作都得到有效落实。要深入一线搞好调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注重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实施医疗救助的目的、意义和办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以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使医疗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封丘县医疗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上级如有政策变动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封丘县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封政文〔2017〕181号)和封丘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封丘县医疗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封丘县医疗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袁俊峰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景胜海 县政府副县长
张景华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赵培栓 县财政局局长
刘长山 县扶贫办主任
曹存坤 县民政局局长
张国良 县卫健委主任
杨景轩 县医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医疗保障局,杨景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