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封丘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年11月10日 点击次数:3447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封丘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封丘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封丘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探索农村电商可持续发展机制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9〕11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体系〔202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封丘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县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资金(含前期已支持资金和通过国家商务部、商务厅等部门绩效评价的后续支持资金。具体以国家最终支持金额为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遵循公开、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向
第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商体系〔2020〕25号)的文件精神和《封丘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封政文〔2021〕4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主要用于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电子商务培训、宣传体系建设等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封丘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支出,聚焦服务提升。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提取工作经费以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等。硬件设施坚持实用、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园区厂房、设施设备等资源,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专项资金用于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方面,原则上不低于30%;支持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原则上不低于30%;支持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原则上不低于20%。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打造良好的电商发展环境和消费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二)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采取政府公开采购方式进行,并按照程序公开项目各环节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巩固提升、服务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利用电子商务拓宽农畜牧产品销售渠道,克服疫情影响,助力增收致富;积极推动农村商贸流通数字化改造,提高组织化程度,提升农村消费品质,增强服务“三农”能力,较好地助力乡村振兴。
(四)因地制宜、鼓励创新。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中、省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充分尊重乡土文化特点和农产品生产流通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分区分级分类施策,推广应用流通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农村产业转型升级,挖掘产业优势,突出产品特色。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贴近实际,大胆开拓创新。
第四章 项目的推进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的推进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
(一)项目申报。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企业,中标企业对拟实施的项目向封丘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等。
(二)项目审核。封丘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推进由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实施承办企业所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实施企业按合同严格实施。
(三)项目管理。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
(四)项目验收。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等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并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按照《封丘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和有关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办企业须先进行自评,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节点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或验收报告,再向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及时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审核,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报告。
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封丘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验收结论“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其专项资金并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封丘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作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依据。项目资金拨付由承办企业向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提出拨付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应资金。
第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为确保资金安全,专项资金分两期拨付,一期专项资金以中标合同金额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二期专项资金需通过国家、省绩效评价合格后按规定进行拨付。
项目启动,凭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与政府采购合同,项目资金使用承诺书和资金申请书等,预拨一期中标合同资金不超过30%;项目启动后且投资建设达到一期项目进度的50%以上时,再拨付一期中标合同资金的60%,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及开户行银行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项目完成投资建设并通过国家、省商务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和第三方审计后,拨付一期中标合同资金剩余部分。
二期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到位后根据二期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拨付。投资建设达到二期项目进度的50%以上时,拨付二期中标合同资金的40%;投资建设达到二期项目进度的80%以上时,再拨付二期中标合同资金的40%。合同结束并通过国家、省商务部等相关部门验收和第三方审计后,拨付二期中标合同资金的剩余部分。
第十条 项目承办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于每月月底向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提交书面材料,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按项目实施建设进度节点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或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在各项目建设验收过程中,如出现项目验收未完全达标,导致项目资金未使用完的,根据各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对结余资金进行调整统筹安排,或用于支持农村流通领域建设。
第十二条 本项目及因本项目建设服务产生的品牌所有权、商标专用权、知识著作权、专利权等一切相关知识产权及建设成果、资产归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所有,未经授权中标方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封丘县人民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及项目资金计划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会同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如实提供相关的审批资料,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的条件和配套资金,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须设立示范资金专账,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和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给予通报、停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再次申报资格等行政处理,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封丘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封政文〔2016〕1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