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5年04月22日 点击次数:29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和《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查、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附 件:封丘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封丘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