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财政局 封丘县扶贫办关于印发《封丘县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年04月30日 点击次数:673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豫脱贫组【2017】34号)、《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为支持我县脱贫攻坚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服务等项目方面的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统筹整合资金。
第二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日常监管,及时审核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及时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等。
扶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库建设,指导行业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及时审核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协助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扶贫项目的监管等。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确保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扶贫效益高效性。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建立扶贫项目报账资金专账。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收集相关报账资料,建立扶贫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要求,按照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报账资料。
第二章 报账管理程序
第三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县级报账制。凡应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报账资金以审批下达的财政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并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
第五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七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一)未经县政府审批资金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五)其它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三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八条 申请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
第九条 申请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先填写封丘县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拨款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施工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进行阶段性报账。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第十一条 工程和设备采购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工程类项目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协同监理部门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姓名和意见,保证验收合法真实。
第十三条对于工程类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设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资料,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后,如无正当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办和财政局应分别在收到齐全的报账材料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项目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十六条实行政府采购签订的合同,要于签订合同七个工作日内到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四章 报账凭证的提供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报账凭据的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报账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一)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1、项目预付款时: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扶贫项目资金预付款申请;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预算表;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收款收据;封丘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类资金拨付审核表。
2、阶段性报账时: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工程款税务发票;阶段性工程验收单;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表;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收款收据;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应附监理工程量报告;封丘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类资金拨付审核表。
3、工程完工报账时: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表;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施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收款收据;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应附监理报告;封丘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类资金拨付审核表。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收款收据;工程质量复验报告;审计相关材料;施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封丘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类资金拨付审核表。
(二)设备、货物采购类项目应提供:
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设备货物验收报告、物资设备接收单;如为政府采购,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手续;收款收据;施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封丘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类资金拨付审核表。
(三)奖补类项目应提供: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相关合同(协议),验收报告、资金补助明细表(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收据、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账号,先建后补项目还需提供建设合同和税务发票、工程决算表;封丘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类资金拨付审核表。
(四)培训类资金报账时:需提供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发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培训费用清单,包括培训预决算、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数等;培训机构资质材料;专家老师资格证复印件;培训工作总结;收款收据;施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如为政府采购,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手续;封丘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类资金拨付审核表。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的相关项目股室负责收集整理项目报账材料,对报账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最终由单位报账员统一到扶贫办、财政局进行资金报账。项目主管单位保存报账资料原件,并进行收支核算,建立扶贫项目资金专账。项目实施单位建立扶贫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文档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前、建成后及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和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
第二十一条 工程移交后,接收单位负责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的扶贫效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扶贫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封丘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封丘县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
2018年4月28日
为规范我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豫脱贫组【2017】34号)、《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为支持我县脱贫攻坚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服务等项目方面的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统筹整合资金。
第二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日常监管,及时审核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及时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等。
扶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库建设,指导行业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负责及时审核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协助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扶贫项目的监管等。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确保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扶贫效益高效性。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建立扶贫项目报账资金专账。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收集相关报账资料,建立扶贫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要求,按照项目建设合同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报账资料。
第二章 报账管理程序
第三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采取县级报账制。凡应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报账资金以审批下达的财政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并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
第五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六条 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第七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一)未经县政府审批资金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五)其它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三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八条 申请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
第九条 申请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先填写封丘县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拨款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施工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进行阶段性报账。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第十一条 工程和设备采购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工程类项目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协同监理部门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姓名和意见,保证验收合法真实。
第十三条对于工程类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设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资料,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后,如无正当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办和财政局应分别在收到齐全的报账材料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扶贫项目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十六条实行政府采购签订的合同,要于签订合同七个工作日内到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四章 报账凭证的提供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报账凭据的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报账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一)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1、项目预付款时: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扶贫项目资金预付款申请;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预算表;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收款收据;封丘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类资金拨付审核表。
2、阶段性报账时: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工程款税务发票;阶段性工程验收单;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表;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收款收据;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应附监理工程量报告;封丘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类资金拨付审核表。
3、工程完工报账时: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表;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施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收款收据;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应附监理报告;封丘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类资金拨付审核表。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收款收据;工程质量复验报告;审计相关材料;施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封丘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类资金拨付审核表。
(二)设备、货物采购类项目应提供:
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设备货物验收报告、物资设备接收单;如为政府采购,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手续;收款收据;施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封丘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类资金拨付审核表。
(三)奖补类项目应提供: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相关合同(协议),验收报告、资金补助明细表(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收据、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账号,先建后补项目还需提供建设合同和税务发票、工程决算表;封丘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类资金拨付审核表。
(四)培训类资金报账时:需提供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发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培训费用清单,包括培训预决算、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数等;培训机构资质材料;专家老师资格证复印件;培训工作总结;收款收据;施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如为政府采购,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相关手续;封丘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项目类资金拨付审核表。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的相关项目股室负责收集整理项目报账材料,对报账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最终由单位报账员统一到扶贫办、财政局进行资金报账。项目主管单位保存报账资料原件,并进行收支核算,建立扶贫项目资金专账。项目实施单位建立扶贫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文档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前、建成后及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和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
第二十一条 工程移交后,接收单位负责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的扶贫效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扶贫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封丘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封丘县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
2018年4月28日
封丘县扶贫项目资金报账审批表 | |||||||
申请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项目类别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年度 | |||||||
建设内容 | |||||||
建设地点 | |||||||
完成工程情况(形象进度) | |||||||
项目计划总投资(元) | |||||||
其中:财政资金(元) | |||||||
财政资金累计已提款数(元) | |||||||
本次报账申请金额(元) | 大写: 小写: | ||||||
本次批准报账金额(元) | 大写: 小写: | ||||||
申请单位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 扶贫办对报账资料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 财政局对报账资料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负责人: | 负责人: | 负责人: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