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环罚决字〔2018〕第050号
时间:2018年12月26日 点击次数:84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8〕第050号
封环罚决字〔2018〕第050号
封丘县振华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40AJU87D(1-1)
地 址:封丘县赵岗镇孙村
法定代表人:张进行
根据2018年11月19日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执法人员对封丘县振华养殖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场的生猪养殖项目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经营,且养殖废水直接外排。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处罚款二万元。
你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
你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