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封环查(扣)决字〔2019〕第001号
时间:2019年07月11日 点击次数:6705
当事人: 封丘县居厢乡桑村王景胜
地 址: 封丘县居厢乡桑村 经查,你存在无证收购处置废旧电瓶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6.68吨废旧铅酸电瓶予以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自 2019 年 4 月 12 日起至 2019 年 5 月 12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 转移 该 废旧铅酸电瓶。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地点:居厢乡政府院内。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