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112号
时间:2019年08月09日 点击次数:737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112号
新乡市隆昌重型钢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87116703H(1-1)
地 址:封丘县赵岗镇纸坊村
法定代表人:高国昌
执法人员在2019年7月20日对新乡市隆昌重型钢构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钢结构加工登记表项目,擅自增加生产设备未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银行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