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136号
时间:2019年09月12日 点击次数:74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136号
封丘县富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封环罚决字〔2019〕第1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F9BK2Q
地 址:封丘县城关乡石庄村
法定代表人:贾玉河
执法人员2019年8月19日对封丘县富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6000立方米聚苯乙烯泡沫板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我单位已于2019年8月20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19]第136号),告知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以及你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单位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