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197号
时间:2019年11月27日 点击次数:505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197号
身份证号码:410727197702191232
地 址:封丘县居厢镇冉固村
负 责 人:陈彦山
2019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吴树勇、孙文超对陈彦山(居厢镇西辛安村冶炼厂)在封丘县居厢镇西辛安村建设的居厢镇西辛安村冶炼厂检查时,发现该生产行车配件项目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11月20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19〕第197号),告知你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9年11月20日你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19第197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千八百八十一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