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218号
时间:2019年12月25日 点击次数:653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19〕第218号
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40F5253Q(1-1)
地 址:封丘县赵岗镇马道村
法定代表人:王修栋
执法人员王立松、陈玄在2019年11月25日对位于封丘县赵岗镇马道村的新乡市鹏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封丘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办公室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启动封丘县重污染天气橙色(IⅠ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封环攻坚办〔2019〕61号)文件要求于2019年11月25日继续生产作业。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19〕第218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9年12月17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19〕第218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