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0〕第093号
时间:2020年07月01日 点击次数:7368
封丘县应举镇东斗门木材购销处: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727610163944(1-1)
地 址:封丘县应举镇东斗门村
经 营 者:马喜
执法人员张永超、李小冬对位于封丘县应举镇东斗门村的封丘县应举镇东斗门木材购销处检查时,发现该购销处的木材加工项目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购销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购销处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向你购销处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093号),告知你购销处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0年6月23日你购销处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购销处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制室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093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购销处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
你购销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购销处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0年6月29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727610163944(1-1)
地 址:封丘县应举镇东斗门村
经 营 者:马喜
执法人员张永超、李小冬对位于封丘县应举镇东斗门村的封丘县应举镇东斗门木材购销处检查时,发现该购销处的木材加工项目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购销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购销处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6月22日向你购销处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093号),告知你购销处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0年6月23日你购销处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购销处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制室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093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购销处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
你购销处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购销处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