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0〕第137号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点击次数:7449
新乡市天圣源交通设施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999664491
地 址:封丘县赵陈公路居厢镇季庄村
法定代表人:贾永祯
执法人员李冬、陈玄对新乡市天圣源交通设施铸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料堆场未采取密闭措施。固废(炉渣)存放在厂区外未采取“三防”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8月2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37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0年8月21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制室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37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处罚款二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0年8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6999664491
地 址:封丘县赵陈公路居厢镇季庄村
法定代表人:贾永祯
执法人员李冬、陈玄对新乡市天圣源交通设施铸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料堆场未采取密闭措施。固废(炉渣)存放在厂区外未采取“三防”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8月2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37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0年8月21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制室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37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处罚款二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