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0〕第143号
时间:2020年09月15日 点击次数:10138
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E7WNXR
地 址:封丘县居厢镇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徐先金
执法人员吴树勇、韩锡洲根据封丘县公安局提供的线索对位于封丘县居厢镇河西村的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检查,该公司的常务副总赵恢琼将危险废物(稀盐酸)提供给袁召华,袁召华又交给邢立辉将稀盐酸倾倒黄河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43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0年8月25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一、对于将稀盐酸倾倒进黄河的违法行为,你公司不知情,更没有参与。二、将不规范的副产品销售行为转变为危险废物倾倒行为的责任主体不是你公司,而是袁召华委托的犯罪团伙。三、危险废物倾倒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生态环境损害。四、你公司经济状况十分困难,无力支付巨额行政罚款。五、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恳请得到环保部门支持。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罚金额不变,原因是一、徐先金、赵恢琼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扔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不可能不知情他人的处理情况。二、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倾倒废液在黄河形成污染团,严重污染环境,平水期和枯水期PH值超过基线20%以上。三、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只支持合法、守法的民营企业发展。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43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六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E7WNXR
地 址:封丘县居厢镇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徐先金
执法人员吴树勇、韩锡洲根据封丘县公安局提供的线索对位于封丘县居厢镇河西村的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检查,该公司的常务副总赵恢琼将危险废物(稀盐酸)提供给袁召华,袁召华又交给邢立辉将稀盐酸倾倒黄河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43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0年8月25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一、对于将稀盐酸倾倒进黄河的违法行为,你公司不知情,更没有参与。二、将不规范的副产品销售行为转变为危险废物倾倒行为的责任主体不是你公司,而是袁召华委托的犯罪团伙。三、危险废物倾倒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生态环境损害。四、你公司经济状况十分困难,无力支付巨额行政罚款。五、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恳请得到环保部门支持。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维持原处罚金额不变,原因是一、徐先金、赵恢琼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扔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不可能不知情他人的处理情况。二、根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倾倒废液在黄河形成污染团,严重污染环境,平水期和枯水期PH值超过基线20%以上。三、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只支持合法、守法的民营企业发展。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43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六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