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0〕第144号
时间:2020年09月15日 点击次数:8630
封丘县盛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UA7R92(1-1)
地 址:封丘县荆隆宫乡孙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堂选
执法人员刘建昆、李京哲、曹云彬对封丘县盛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年产75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擅自篡改废气在线监控仪器参数,废气脱硝设施未运行未向环保部门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44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0年8月25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制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44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三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3XUA7R92(1-1)
地 址:封丘县荆隆宫乡孙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堂选
执法人员刘建昆、李京哲、曹云彬对封丘县盛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年产75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擅自篡改废气在线监控仪器参数,废气脱硝设施未运行未向环保部门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44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0年8月25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制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44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三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