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0〕第177号
时间:2020年11月04日 点击次数:7731
封丘县电脑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066192190(1-1)
地 址:封丘县赵岗镇纸坊村
法定代表人:李克昌
执法人员王立松、张永超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11日委托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封丘县电脑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装置现场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020280061-3-1)显示该单位油罐密闭性检测不达标,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站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10月26日向你站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77号),告知你站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0年10月27日你站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站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制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77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站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站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0年11月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066192190(1-1)
地 址:封丘县赵岗镇纸坊村
法定代表人:李克昌
执法人员王立松、张永超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11日委托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封丘县电脑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装置现场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020280061-3-1)显示该单位油罐密闭性检测不达标,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站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10月26日向你站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77号),告知你站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0年10月27日你站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站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制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0〕第177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站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站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或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