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1〕第008号
时间:2021年02月01日 点击次数:10023
封丘县赵岗镇利民预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2YK7E50(1-1)
经 营 场 所:封丘县赵岗镇赵岗村
经 营 者:赵玉春
执法人员刘建昆、高伟泼对位于封丘县赵岗镇赵岗村的封丘县赵岗镇利民预制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的原料露天存放未覆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厂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08号),告知你厂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1月19日你厂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08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1年1月2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2YK7E50(1-1)
经 营 场 所:封丘县赵岗镇赵岗村
经 营 者:赵玉春
执法人员刘建昆、高伟泼对位于封丘县赵岗镇赵岗村的封丘县赵岗镇利民预制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的原料露天存放未覆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厂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08号),告知你厂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1月19日你厂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08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