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1〕第088号
时间:2021年05月10日 点击次数:10580
黄志超(大理石橱柜加工点):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202191518
住 址:河南省封丘县黄德镇蒋西村512号
负 责 人:黄志超
执法人员马骏、陈玄对位于封丘县黄德镇蒋西村的黄志超(大理石橱柜加工点)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的大理石橱柜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88号),告知你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4月27日你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88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七款56条的规定,黄志超(大理石橱柜加工点)的大理石橱柜加工生产项目无需报批环境影响手续。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五款64条的规定,黄志超(大理石橱柜加工点)的大理石橱柜加工生产项目需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通用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为2),违法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5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该值为0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B1=1,B2=1,B3=2,B4=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1.125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1.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1年5月6日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202191518
住 址:河南省封丘县黄德镇蒋西村512号
负 责 人:黄志超
执法人员马骏、陈玄对位于封丘县黄德镇蒋西村的黄志超(大理石橱柜加工点)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的大理石橱柜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88号),告知你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4月27日你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88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七款56条的规定,黄志超(大理石橱柜加工点)的大理石橱柜加工生产项目无需报批环境影响手续。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五款64条的规定,黄志超(大理石橱柜加工点)的大理石橱柜加工生产项目需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通用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为2),违法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5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该值为0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B1=1,B2=1,B3=2,B4=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1.125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1.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