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1〕第096号
时间:2021年05月10日 点击次数:14400
封丘县兴起予制构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7Y9G10T(1-1)
经营场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黄陵镇黄陵三路2099号
经 营 者:郑文龙
执法人员李博、刘红阳对位于封丘县黄陵镇黄陵三路2099号的封丘县兴起予制构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将厂区地面冲洗产生的泥沙排入厂北侧的沟渠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厂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96号),告知你厂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4月27日你厂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96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 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专用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表14首要裁量因素为污染物类别(其他废弃物,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3个,分别为污染物数量(2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配合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2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该值为2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4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3);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B1=1,B2=1,B3=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5.6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厂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1年5月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7Y9G10T(1-1)
经营场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黄陵镇黄陵三路2099号
经 营 者:郑文龙
执法人员李博、刘红阳对位于封丘县黄陵镇黄陵三路2099号的封丘县兴起予制构件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将厂区地面冲洗产生的泥沙排入厂北侧的沟渠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厂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你厂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96号),告知你厂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4月27日你厂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096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 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专用处罚裁量基准,(三)水污染防治类表14首要裁量因素为污染物类别(其他废弃物,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3个,分别为污染物数量(2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配合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2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该值为2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4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3);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B1=1,B2=1,B3=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5.6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厂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