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1〕第115号
时间:2021年05月31日 点击次数:14141
封丘县宏大起重配件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070081555F(1-1)
住 所:封丘县冯村乡刘淳于村
法定代表人:刘瑞霞
执法人员刘建昆、方星星对封丘县冯村乡刘淳于村的封丘县宏大起重配件铸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年产1.8万吨起重机配件生产项目,物料库未采取密闭措施。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15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5月20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15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媒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通用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违企业规模(该单位从业人员11人,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单位划分办法(2017)》认定该单位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时间 (不满一个月,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5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该值为1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B1=1,B2=1,B3=1,B4=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1.8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1年5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070081555F(1-1)
住 所:封丘县冯村乡刘淳于村
法定代表人:刘瑞霞
执法人员刘建昆、方星星对封丘县冯村乡刘淳于村的封丘县宏大起重配件铸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年产1.8万吨起重机配件生产项目,物料库未采取密闭措施。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15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1年5月20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15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媒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通用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违企业规模(该单位从业人员11人,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单位划分办法(2017)》认定该单位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时间 (不满一个月,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5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该值为1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B1=1,B2=1,B3=1,B4=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1.8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账号: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法制信访室开具罚款票据。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执行。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