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1〕第157号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点击次数:12119
王帅(建筑施工队):
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9310290433
住 址:河南省武陟县嘉应观乡杨庄村杨庄东十街28号负 责 人:王帅
执法人员张永超、李小冬对位于封丘县北干道119号王帅(建筑施工队)承包的嘉祥名郡二期工程工地检查时,发现该施工队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达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57号),告知你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7月21日你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57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通用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企业规模(该单位从业人员2人,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单位划分办法(2017)》认定该单位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2)。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5000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该值为5000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B1=1,B2=1,B3=1,B4=2)。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5000元。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30日
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9310290433
住 址:河南省武陟县嘉应观乡杨庄村杨庄东十街28号负 责 人:王帅
执法人员张永超、李小冬对位于封丘县北干道119号王帅(建筑施工队)承包的嘉祥名郡二期工程工地检查时,发现该施工队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达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57号),告知你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7月21日你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57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通用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企业规模(该单位从业人员2人,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单位划分办法(2017)》认定该单位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2)。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5000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该值为5000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B1=1,B2=1,B3=1,B4=2)。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5000元。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