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1〕第183号
时间:2021年10月29日 点击次数:42443
李国贤(玻璃制品厂):
公民身份证号:410727198804035016
住 址: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姚务村纬九路32号
负 责 人:李国贤
2021年8月22日,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张永超、李小冬对位于封丘县东环路与封曹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的李国贤(玻璃制品厂)检查时,发现该厂的玻璃制品加工项目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83号),告知你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政的权利。2021年10月15日你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83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首要裁量因素为项目建设情况(裁量等级为5);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为2)、违法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在1年以内”,裁量等级为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结合表1,该值为7075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结合表1,该值为1415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表1中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5);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结合表1,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3);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和表1,B1=1,B2=2,B3=3,B4=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5235.5元。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五千二百三十六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5日
公民身份证号:410727198804035016
住 址:河南省封丘县曹岗乡姚务村纬九路32号
负 责 人:李国贤
2021年8月22日,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张永超、李小冬对位于封丘县东环路与封曹路交叉口向东500米路北的李国贤(玻璃制品厂)检查时,发现该厂的玻璃制品加工项目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83号),告知你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政的权利。2021年10月15日你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83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首要裁量因素为项目建设情况(裁量等级为5);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为2)、违法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在1年以内”,裁量等级为3),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结合表1,该值为7075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结合表1,该值为1415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表1中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5);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结合表1,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3);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和表1,B1=1,B2=2,B3=3,B4=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5235.5元。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五千二百三十六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