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封环罚决字〔2021〕第185号
时间:2021年10月29日 点击次数:43333
封丘县潘店镇化一东砂石料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9FHGW668
经 营 场 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潘店镇周口村西1000米
经 营 者:化一东
2021年9月10日,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程子轩、狄明让对位于封丘县潘店镇周口村西1000米的封丘县潘店镇化一东砂石料场检查时发现,该砂石料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石粉)未采取密闭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料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料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向你料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85号),告知你料场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政的权利。2021年10月15日你料场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料场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85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6,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项目建设地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下的”,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结合表26,该值为100000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结合表26,该值为10000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表26中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结合表26,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和表1,B1=1,B2=1,B3=1,B4=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28000元。本机关决定对你料场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二万八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料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料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9FHGW668
经 营 场 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潘店镇周口村西1000米
经 营 者:化一东
2021年9月10日,封丘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程子轩、狄明让对位于封丘县潘店镇周口村西1000米的封丘县潘店镇化一东砂石料场检查时发现,该砂石料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石粉)未采取密闭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料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你料场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免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向你料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85号),告知你料场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政的权利。2021年10月15日你料场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你料场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访室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封环罚先告字〔2021〕第185号)和《封丘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适用规则(修订),该行为适用专项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6,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4个,分别为项目建设地点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下的”,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明确裁量基准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内容如下: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结合表26,该值为100000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下限可以为零(结合表26,该值为10000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表26中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确定首要裁量等级为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结合表26,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标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结合上述案情和表1,B1=1,B2=1,B3=1,B4=1)。
经过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金额为28000元。本机关决定对你料场作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二万八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料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25700001200000079)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料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