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年08月01日 点击次数:13219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仍要求环保部门分别进行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在上述两个法律修改完成前,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还应依法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申请(见附件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噪声和固体废物)监测(调查)报告(见附件2)和下级环保部门对验收的初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权限按照《河南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公告 2016年10号)和《河南省环保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公告 2017年23号)执行,对省环保厅审批目录以外已由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环保部门办理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251号)不再执行。
三、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对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验收时限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受理情况、拟作出验收意见以及验收决定;要加大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对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五、省环保厅将参照《生态环境部2018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及相关文件(环办环评函〔2018〕259号)要求,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 http://47.94.79.251),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效果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4〕79号)不再执行。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