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时间:2018年08月13日 点击次数:7157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宇源泵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机械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05号
新乡市宇源泵业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宇源泵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机械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05号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宇源泵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机械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4107000545)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局班子会研究意见及《报告表》结论,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熔炼工段烟尘经移动式半密闭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同时满足《新乡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41号)第7条:铸造行业废气治理: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颗粒物<30mg/m3的要求;砂处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抛丸粉尘经自带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同时满足《新乡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41号)第7条:铸造行业废气治理: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颗粒物<30mg/m3的要求;无组织粉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全部妥善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六、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宇源泵业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机械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06号
新乡市宇源泵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宇源泵业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机械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4107000544)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局班子会研究意见及《报告表》结论,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熔炼工段烟尘经移动式半密闭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同时满足《新乡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41号)第7条:铸造行业废气治理: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颗粒物<30mg/m3的要求;砂处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抛丸粉尘经自带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同时满足《新乡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41号)第7条:铸造行业废气治理: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颗粒物<30mg/m3的要求;无组织粉尘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全部妥善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超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六、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博达电机配套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电机配件、起重机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07号
新乡市博达电机配套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博达电机配套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电机配件、起重机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4107000520)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局班子会研究意见及《报告表》结论,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熔炼工段烟尘经移动式半密闭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同时满足《新乡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41号)第7条:铸造行业废气治理: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颗粒物<30mg/m3的要求;落砂废气、混砂废气和砂回收处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起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经抛丸机自带的袋式除尘器处理过的抛丸粉尘一起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同时满足《新乡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治理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41号)第7条:铸造行业废气治理: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颗粒物<30mg/m3的要求;无组织粉尘排放须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全部妥善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超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六、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兴旺钢构彩钢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精密铸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08号
新乡市兴旺钢构彩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长沙振华环境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兴旺钢构彩钢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精密铸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4107000550)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局班子会研究意见及《报告表》结论,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熔炼工段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耐高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中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的限值要求;落砂及旧砂筛分过程中产生颗粒物在筛选设备上方添加集气罩,将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中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的限值要求;抛丸机废气经配备的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的限值要求。无组织粉尘排放须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全部妥善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超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六、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封丘县创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09号
封丘县创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封丘县创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4107000531)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局班子会研究意见及《报告表》结论,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水泥筒库呼吸口连接单机袋式除尘器,粉尘经过处理后经过15m高(高出生产车间顶部3m以上)的排气筒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在配料机投料处上方和搅拌机上方安装集气罩,产生的粉尘经过收集后引至袋式除尘器内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原料库和成品晾晒区设置水喷淋装置,厂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厂区粉尘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六、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封丘辅仁医院医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封环书审[2018]02号
封丘辅仁医院: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封丘辅仁医院医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112)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环保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局班子会研究意见及《报告书》结论,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书》,你公司应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废水:食堂废水先经隔油池(2个,容积共22m3)除油后,同医疗废水、生活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设计处理能力577.56m3/d,采用“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封丘县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 预处理排放标准的要求及封丘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废气: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污水处理站主要构筑物设置为地下封闭式,各构筑物均加盖密闭,盖板上预留进、出气口,设置导气管,恶臭气体通过生物滤床除臭后由离心式风机鼓入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废气最高允许排放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地面及四周绿化,污泥及时清运。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要求。
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全部妥善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超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项目完成后总量控制指标为COD:21.081t/a、NH3-N:2.846t/a,SO2:0.0009t/a、NOx:0.0765t/a。
五、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六、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县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3-8256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