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时间:2018年09月29日 点击次数:6786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豫祥门窗有限公司年加工5000套铁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18号
新乡市豫祥门窗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豫祥门窗有限公司年加工5000套铁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18号
你公司上报的由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新乡市豫祥门窗有限公司年加工5000套铁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4107000603)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局班子会研究意见及《报告表》结论,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焊接工序产生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对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处理后排放,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颗粒物厂界外1.0mg/m3排放限值要求;喷塑废气采取自带滤芯式收尘器+外部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15m 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要求;固化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采取进出料口密闭罩+UV光解+活性炭吸附净化,净化后废气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要求及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排放建议值的通知》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附件1中排放建议值)要求;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15)中表1要求。
2、废水:旱厕,定期清掏农田施肥;生活洗刷污水经5m3沉淀池暂存后泼洒抑尘,不外排。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全部妥善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超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封丘县建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19号
封丘县建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封丘县建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19号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省广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封丘县建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4107000666)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局班子会研究意见及《报告表》结论,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粉料罐呼吸孔产生的粉尘经各自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四个排气筒合并成一个高于罐顶3m排气筒排放,总高度20m;搅拌楼全密闭,搅拌过程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不低于15m高排气筒(同时高于搅拌楼3m);排放浓度均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入厂原料做到入库存放,禁止露天堆存,库内安装水喷淋装置定期洒水保湿;投料斗设置在料棚内;加强搅拌楼、投料和皮带输送等工段设备的封闭。硬化厂区道路,派专人负责厂区内外道路的清扫和洒水保湿,加强厂区厂界绿化以及入厂车辆管理,场区起尘部位和道路两侧、厂区四周应设置自动喷淋装置,并采用不同的硬化、绿化措施,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泥土和扬尘;无组织粉尘排放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要求。
2、废水:搅拌机及成品运输车辆清洗废水经泥沙分离器系统及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并暂存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全部妥善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六、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七、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县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3-8256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