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5日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时间:2019年12月30日 点击次数:6852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省腾起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年产500台轻小型起重设备及300吨起重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9]41号
河南省腾起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腾起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年产500台轻小型起重设备及300吨起重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9]41号
你单位上报的由北京华夏国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赵海娟(资格证书编号:HP00019706)编制的《河南省腾起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年产500台轻小型起重设备及300吨起重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班子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公司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2、废气:切割、焊接、打磨固定操作工位,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治理,尾气经15m排气筒排放,另配备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固定工位外产生的焊接烟尘;抛丸机密闭,抛丸产生的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治理,尾气经15m排气筒排放;喷塑在负压喷粉房内进行,喷塑粉尘经旋风+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的要求,无组织排放满足该标准周界外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塑粉固化室设置可开关的进风和抽风口,废气采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m排气筒排放(与喷塑废气共用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的标准表面涂装业的标准要求。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相关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相关要求在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用电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市、县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或经营活动。
七、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县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宏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制造建筑金属装饰材料制品12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
封环表审[2019]42号
新乡市宏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宏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制造建筑金属装饰材料制品12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
封环表审[2019]42号
你单位上报的由湖南大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张立肖(资格证书编号:HP00018987)编制的《新乡市宏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制造建筑金属装饰材料制品12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班子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公司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抛光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2、废气:切割工序设置固定工位,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东、西、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相关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相关要求在生产线、厂区进出口、污染防治设施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用电量监控装置,并与县监控平台联网。
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或经营活动。
七、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县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乔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聚氨酯保温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9]43号
河南乔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关于《河南乔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聚氨酯保温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9]43号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碧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赵文强(资格证书编号:HP0011351)编制的《河南乔特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0万平方米聚氨酯保温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班子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公司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2、废气:发泡、熟化成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模具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UV光氧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箱”联合净化处理,尾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60mg/m3,表9中周界外浓度限值4.0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排放浓度限值80mg/m3,周界外浓度限值2.0mg/m3,位寨村等敏感点处非甲烷总烃预测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氟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氟化物有组织:其他9.0mg/m3,0.1kg/h;(15m高排气筒)无组织:20μg/m3。VOCs(含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内(车间外1m)特别排放限值6mg/m3的要求。
焊接工段设置固定工位,在固定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尾气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配备1台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备用,用于收集固定工位外产生的焊接烟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标准要求。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相关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相关要求在生产线、厂区进出口、污染防治设施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用电量监控装置,并与县监控平台联网。
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或经营活动。
七、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县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乡市恒铭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预拌干粉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9]44号
新乡市恒铭建材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恒铭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预拌干粉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9]44号
你单位上报的由湖北黄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工程李正(资格证书编号:HP00019958)编制的《新乡市恒铭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预拌干粉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班子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公司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2、废气:储砂仓和砂筒仓粉尘均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排气筒应高于仓顶3米),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搅拌机进料及搅拌废气经脉冲式除尘器收集下料、搅拌回气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卸料口上方安装集气罩,颗粒物收集后通过单独的1套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与搅拌机进料及搅拌废气共同通过1很37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在厂区及料库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台,厂区地面硬化或绿化,密闭生产车间并在车间内安装高压喷雾设备定期喷淋降尘,增加物料湿度,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厂区粉尘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相关要求在生产线、厂区进出口、污染防治设施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用电量监控装置,并与县监控平台联网;同时还应在厂区显著位置安装粉尘检测装置。
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或经营活动。
七、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县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河南海泰重工有限公司年产起重机、船用起重设备、环卫设备、液压设备及相关配件等50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9]45号
河南海泰重工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海泰重工有限公司年产起重机、船用起重设备、环卫设备、液压设备及相关配件等50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9]45号
你单位上报的由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张旭(资格证书编号:HP00019807)编制的《河南海泰重工有限公司年产起重机、船用起重设备、环卫设备、液压设备及相关配件等500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班子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公司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活废水利用原项目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2、废气:抛丸过程产生的粉尘由抛丸机自带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切割工序和打磨工序设置固定区域,使用集气罩收集产生粉尘,经1套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焊接工序设置集中的焊接区域,设置集中收尘措施,收集的焊烟由1套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1.0mg/m³要求。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相关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相关要求在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用电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市、县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或经营活动。
七、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县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封丘县黍禾食品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水晶粉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9]46号
封丘县黍禾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封丘县黍禾食品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水晶粉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9]46号
你单位上报的由新乡市蓝天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张东鸽(资格证书编号:HP00015843)编制的《封丘县黍禾食品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水晶粉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班子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你公司应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设备清洗水、地面清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合满足封丘产业集聚区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的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封丘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投料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照《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相关要求在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用电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市、县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五、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或经营活动。
六、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市、县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