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建设项目审批公示
时间:2018年11月26日 点击次数:8709
封丘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封丘县吕井预制构件厂年产20000件预制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封环表审[2018]125号
你公司上报的由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封丘县吕井预制构件厂年产20000件预制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4107000853)均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班子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收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水泥筒仓呼吸口连接袋式除尘器,粉尘经处理后经高于筒仓3m(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在配料机投料处上方和搅拌机上方安装集气罩,产生的粉尘经过收集后引至一台袋式除尘器内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原料库、晾晒区设喷雾抑尘装置,厂区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厂区粉尘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对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应按照环评要求妥善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超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及时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六、项目完工后,需按规定程序完善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局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县环保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0373-8256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