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封丘县授权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年10月30日 点击次数:877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封丘县授权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17年5月19日第14届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封丘县授权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我县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县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新乡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授权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辖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的授权专利进行奖励以及对优秀专利、授权专利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授权专利奖励经费来源于县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奖励对象:获得专利授权且第一申请(专利权)人为封丘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以及经常居住地在封丘县行政辖区的个人;在专利工作中成绩显著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专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1.当年专利授权总量在本县排名第一的企业奖励 2万元;
2.同一年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两项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一次奖励3万元;
3.获中国专利奖和市级以上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
4.获国际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获授权的只奖励一次。
5.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授权外观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第五条 奖励条件
奖励的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明确;
2.共同专利申请(专利权)人中的第一申请(专利权)人为前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3.申请专利奖励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4.国际专利奖励:直接申请外国专利的须获得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以申请进入国际阶段为准。
5.“当年专利授权总量”中外观设计专利数量不得高于50%。
6.国际专利奖优先奖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在美国、日本和欧盟获授权的国际专利。
第六条 获得专利奖励权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封丘县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纸件两份及电子版;
2.国内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3.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款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4.专利奖励(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备查)。
5.专利奖励(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原件备查);
6.专利奖励(专利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申请)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原件备查)和办理奖励事宜的委托书。
7.获中国专利奖和市级以上专利奖的须提供奖励证书复印件和奖励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8.国际授权专利奖励须提供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
1.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2.已获得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奖励的;
3.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4.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
5.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八条 专利奖励业务办理机构为封丘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办专利奖励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封丘县授权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17年5月19日第14届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封丘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5日
2017年5月25日
封丘县授权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我县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县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新乡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授权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辖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的授权专利进行奖励以及对优秀专利、授权专利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授权专利奖励经费来源于县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奖励对象:获得专利授权且第一申请(专利权)人为封丘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以及经常居住地在封丘县行政辖区的个人;在专利工作中成绩显著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专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1.当年专利授权总量在本县排名第一的企业奖励 2万元;
2.同一年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两项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一次奖励3万元;
3.获中国专利奖和市级以上专利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
4.获国际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获授权的只奖励一次。
5.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授权外观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第五条 奖励条件
奖励的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明确;
2.共同专利申请(专利权)人中的第一申请(专利权)人为前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3.申请专利奖励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4.国际专利奖励:直接申请外国专利的须获得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以申请进入国际阶段为准。
5.“当年专利授权总量”中外观设计专利数量不得高于50%。
6.国际专利奖优先奖励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在美国、日本和欧盟获授权的国际专利。
第六条 获得专利奖励权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封丘县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纸件两份及电子版;
2.国内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3.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款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4.专利奖励(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备查)。
5.专利奖励(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原件备查);
6.专利奖励(专利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申请)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原件备查)和办理奖励事宜的委托书。
7.获中国专利奖和市级以上专利奖的须提供奖励证书复印件和奖励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8.国际授权专利奖励须提供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奖励:
1.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2.已获得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奖励的;
3.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4.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
5.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八条 专利奖励业务办理机构为封丘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办专利奖励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