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年01月24日 点击次数:217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17〕156号)要求,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3日
修改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一、《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4〕56号)(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一)范围“具有新乡市户籍,年满80—89周岁的特困老年人(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三无”及农村“五保”老人)和年满90周岁(含本数)以上的老年人。”
修改为:“具有新乡市户籍,年满80周岁(含本数)以上的老年人。”
(二)标准“年满80-89周岁(含本数)的特困老人,每人每月发放90元。年满90-99周岁(含本数)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90元;年满100周岁(含本数)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各县(市)、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修改为:“年满80-89周岁(含本数)的非特困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80-89周岁(含本数)的特困老人(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三无”及农村“五保”老人),每人每月发放90元。年满90-99周岁(含本数)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90元;年满100周岁(含本数)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各县(市)、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三)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为:“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