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民政局 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时间:2024年01月24日 点击次数:1863
新市民〔2019〕9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西工区社会事务(业)局(科):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9〕76号)文件规定,请结合如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县(市)、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和“最多只跑一次”的工作要求,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创新工作方法,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办理。
(一)依法做好法人登记工作
1.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的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的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条件及相关流程。
2.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对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督平台,及时下载和掌握本区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特别对于养老机构或法人存在失信等异常情形的要高度关注,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二)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县(市)、区级民政局备案。
2.各县(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应当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本、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相关工作,以便完成法人登记后能及时、有效、安全地提供养老服务;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养老服务部门应检查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应及时提供备案回执。提供备案回执的同时,应告知举办者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举办者应将《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和《备案承诺书》张贴在养老机构醒目位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对达不到备案基本条件,且已收住老人的养老机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统一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编码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机构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参照区划代码规则按照9位数编号,第1-2位为省级代码41,第3-4为市本级代码07,第5-6位为县(市)、区代码,第7-9位为本辖区养老机构序列号,如卫辉市某某养老机构编号为“410781001”。
三、加强养老机构的监管工作
(一)建立综合监管制度。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抓紧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自收到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各县(市)、区民政局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并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运营状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履行管理职责。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要充分运用社会组织年检信息,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整合充实工作力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备案载明事项和承诺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实施养老机构备案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制度,通过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系统,及时归集、交换、发布养老机构失信信息,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整合充实工作力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备案载明事项和承诺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实施养老机构备案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制度,通过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系统,及时归集、交换、发布养老机构失信信息,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
四、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改和宣传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抓紧对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将依法登记备案情况作为养老机构享受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的重要参考,补贴发放方式应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是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切问题,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新乡市民政局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