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点击次数:6802
为切实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轮候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封丘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封政办〔2014〕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可为单人户或多人户。在申请公租房保障时,申请家庭应由户主或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
二、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应为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外聘科技人员、离退休老人家庭等住房困难家庭。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只计算申请家庭在县城区内的住房。
三、公租房保障家庭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自有住房、车辆等购置拥有、婚姻状况变化、户籍变化等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主动退出公租房保障。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装修、改变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五、公租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或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租房保障家庭严禁私下转租、转借、转卖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转卖行为一经查实,原保障家庭和现住户,均予以清退,已缴纳的公租房房租不予退还。
七、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县城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满足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到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轮候,禁止通过中介机构或私下交易等方式私自租赁公租房,一经发现,做清退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封丘县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