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时间:2024年01月26日 点击次数:1436
〔2024〕5号
为保障封丘县经济发展对用地的需求,按照用地报批的相关规定,在启动用征地报批程序后,封丘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封丘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2号)。
由于省政府已于2023年8月15日公布实施了新的征收农用地区片地价标准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省人社厅于2023年9月1日公布实施了新的社会保障费用缴纳标准文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以及省厅内网报卷系统于2023年12月1日后正式启用2022年变更调查而原公告地块报批尚处在组卷阶段等原因,需对《封丘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3〕第2号)中“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和“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项下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正。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1.“拟征收鲁岗镇和寨村集体土地共计1.4372公顷,其中耕地1.1268公顷”更正为“拟征收鲁岗镇和寨村集体土地共计1.4372公顷,其中耕地1.1363公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更正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
3.“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62.5500万元”更正为“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68.9250万元”。
除以上更正内容外,原公告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封丘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