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时间:2024年03月12日 点击次数:2624
〔2024〕9号
封丘县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已于2024年1月11日经省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68号),2024年1月31日,新乡市人民政府下发了该项目建设用地的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用途
封丘县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8.6244公顷)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县城东干道以西城关镇石庄村、师寨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征收城关镇师寨村集体土地5.5699公顷,其中耕地5.4411公顷、设施农用地0.0878公顷、建设用地0.0410公顷;城关镇石庄村集体土地3.0545公顷,其中耕地3.0385公顷、建设用地0.0160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城关镇石庄村区片编号为4107270101,补偿标准为67.5000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3.0545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206.1788万元;师寨村区片编号为4107270101,补偿标准为67.5000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5.5699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375.9683万元。该批次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582.1471万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五、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青苗补偿费(每公顷1.5000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给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该批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35人(其中劳动力90人),封丘县人民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社保安置的保障对象条件、保障项目、标准、保障方式等,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就业安置
封丘县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