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点击次数:470
〔2024〕25号
为保障封丘县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拟征收封丘县鲁岗镇和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4372公顷。封丘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被征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一)拟征收地块一四至范围:
东邻封丘县人民医院新址,西邻东干道,南邻和寨村李家建承包地,北邻封曹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地块二四至范围:
东邻和寨村李彦成承包地、周洪哲承包地、周洪林承包地、李元辉承包地、周洪树承包地,西邻封丘县人民医院新址,南邻和寨村李家建承包地,北邻封曹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鲁岗镇和寨村集体土地共计1.4372公顷,其中耕地1.1363公顷,林地0.24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鲁岗镇和寨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为4107270101,征收土地面积1.4372公顷,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7.5000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97.0110万元。待用地批准后将以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二)社保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68.9250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待用地批准后,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五、安置对象及安置途径
该批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91人(其中劳动力55人),封丘县人民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社保安置的保障对象条件、保障项目、标准、保障方式等,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
待确定用地单位后,封丘县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0天。
(二)本公告公示结束后,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收到《征地听证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应向封丘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被征地的村委会负责组织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征地听证程序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为单位到鲁岗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同意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
特此公告。